1、(一)产品规模化项目。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
2、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以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5%,新能源产业1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0%,新材料产业20%,生物产业10%,节能环保产业10%。专项资金安排比例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动态调整。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配按因素法进行计算,综合项目规模效益、技术先进性、项目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参见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分配办法(附件二)。单个项目
3、的支持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和专项补助三种方式,原则上贷款贴息40%,资本金注入40%,专项补助20%。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方式比例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动态调整。第九条 对有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贴息额度以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支持金额超出贴息额度部分,以专项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无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专项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国有
4、企业原则上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新组建企业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项目和其他有注资需求的项目,在企业自愿基础上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政府作为资本金拨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注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对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按不少于省财政安排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金额20%的比例配套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拨付分上、下半年两次安排。上半年在3月份以前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安排60%的专项资金;下半年在7月份以前启动项目申报工
5、作,安排剩余资金。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受理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二)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三)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申报产品规模化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下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四)项目
6、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确项目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工作,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一)进行初审。按各产业预分配资金额度的130%研究形成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资金安排方案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原则。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省两化办综合汇总。项目申报初审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市(州)政府项目资金申报文件;(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三)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五)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附件材料等
7、。第十六条 省两化办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产业振兴基金管理人、专家对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省两化办综合平衡形成项目资金方案,明确拟支持项目的资金额度和支持方式,确定专项资金产业分配比例和支持方式安排比例。第十七条,省两化办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方案进行会审,形成建议方案报省两化领导小组,省两化领导小组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第十八条 省两化领导小组将审定的项目在省级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
8、目,省两化办与各市(州)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负责市(州)范围内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监管责任,落实项目推进措施。第二十条 市(州)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方案,将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资金拨付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由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完善资本金注入手续(见附件三)。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以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方式安排的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及时到位当地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补助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
9、进度分批及时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州)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省级各部门报省两化办汇总。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每半年对项目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评估检查情况报省两化办汇总。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两化办,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收回资金;未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10、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两化办、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级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将视情况收回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情况报省两化办备案。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第二十八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体系,为政府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来源。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两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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