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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 三 ) 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 ) 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 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 ) 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 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 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检查考核;( 二 ) 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三 ) 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 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四 ) 统筹相关职能部门

2、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 理、房产管理等工作;( 五 ) 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 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六 )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 的其他工作。建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建设办根据 需要及时召集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 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八条 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农办、发改、行政执法、 环保、民政、农业、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 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第九条 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 村级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3、( 一 ) 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 二 ) 负责制订本街道集聚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三 ) 负责审批分户置换权益面积,审核确定分户置换方式,并 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四 ) 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征迁;( 五 ) 全程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 ) 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农户、村级组织的对接工作;( 七 ) 负责制订集聚建设房产的置换分配方案,报社区建设办备 案,并组织实施;( 八 ) 承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农户 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 ) 向广大村民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

4、设工作的有关政 策,收集、整理建议和意见;( 二 ) 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和置换方式, 并报街道审批;( 三 ) 负责组织拆除本村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做好奖励资金 的统筹安排;( 四 ) 负责处理本村有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 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 ) 认真做好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指导城乡新社区集聚 建设计划和集聚小区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 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 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第十二条

5、 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 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集聚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规 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 环境,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 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 审批。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 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定 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在规划建设集聚小区的同时,统筹编制全市产 业用房、商务楼宇等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社区建设办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组 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

6、建筑设计方 案。第十五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 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 保护。社区建设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 的意见。第四章 置换方式第十六条 集聚建设对象。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2. 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3. 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4. 在服刑、 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5.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第 2、 3、4 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人益。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

7、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第十七条 置换标准。集聚建设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 (年满 20 周岁人员可以单独立 户) ,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 ( 每户最高不超过 140 平方米 ),按 1: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 3/5 为高层公寓面积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 ,2/5 为产业用房面 积(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 175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 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 3/5 为高层公寓面积, 2/5 为产业用房面积。2. 非村级集体经济

8、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 每户最高不超过 126 平方米 ) ,按 1: 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 3/5 为高层公寓面积, 2/5 为产业用房面积。3. 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 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 35 平方米的, 以实际拥有的合 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 1: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不得选择 按每人 175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其中 3/5 为高层公 寓面积, 2/5 为产业用房面积。第十八条 置换方式。集聚建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高层公寓的同时,剩余 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

9、用房、 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产业用房一般指全市统筹 规划建设的多层厂房和仓储物流用房等,商业用房一般指高层公寓 集聚小区的裙楼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商 务办公用房。高层公寓用于保障集聚建设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产业 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用于增加集聚建设对象的财产性收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高层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 30 平 方米。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比例置 换,其中:高层公寓置换产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 2;高层公寓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高层公寓置换商务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 1;产业用房不

10、得置换高层公寓; 产业用房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产业用房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 1:。集聚建设对象也可以选择货币置换方式,由政府按高层公寓权 益保护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跨区块置换。 在同一街道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 由属地街道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 报社区建设办核准。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社区建设办根据土地级差确定 不同的置换标准,只允许由价值低的区块向价值高的区块置换。鼓 励可置换权益流转交易,方便集聚建设对象筹集建设资金,打破村 域概念,优化集聚新社区居住人口结构。第二十条 置换价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产置换价格 分别采用优惠价、项目

11、综合成本价 ( 含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 套等 ) 和市场评估价, 高层公寓面积按人均 30 平方米享受优惠价 ( 为 项目综合成本价的 80%)置换,其余部分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 因 户型关系超出部分 ( 最高不超过置换标准的 8%)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按照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非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置换房产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因户型关系 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置换。第二十一条 优先置换顺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优先参加集聚建设: ( 一 ) 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整体搬迁的村庄; ( 二 ) 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庄; ( 三 ) 土地已基本被征收

12、的村庄; ( 四 ) 其他确需部分予以置换的村庄。 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拆除原有房屋的集聚建 设对象,可以优先选择置换房产。对于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置换的部分农户,或确属 D 级危房、住房困难的,可以实行异地置换,由社区建设办会同属地街道根据 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二十二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1. 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报批。村级组织提出集聚建设 对象、置换权益面积的初审意见,报街道审批;街道审批后报社区 建设办备案。2. 初步确定置换方式。根据农户的选择意向,街道负责初步确 定集聚建设项目的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等各 类

13、置换面积,以及货币置换金额。3. 制订方案。社区建设办根据年度计划和参加集聚建设村庄的 具体情况,组织编制集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集聚建 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实施时间、投融资计划等。社区建设办根据 具体项目情况,组织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城 乡新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需经过专家、部门认证, 并在现场、媒体、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时间不少于 30 天。4. 签订置换协议。街道与集聚建设对象签订置换协议。协议需 载明:农民以宅基地用益物权置换集聚建设项目内的房产;参与城 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 ; 置换地点、 建筑面积、 付

14、款方式、交付时间、旧房拆除时间等。5. 项目规划建设。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城乡新社 区集聚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建。城乡新 社区集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涉及农房拆除的,可先行启动项目规 划建设。6. 房屋拆除。根据置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房屋。相 关权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7. 收回宅基地。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政府根据规划 需要对参加集聚建设农户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 地。8. 房产置换。 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街道组织房产置换工作。集聚建设对 象按优先顺序选择房产,并根据置换协议支付费用。市相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登记发证。9. 资产清算,档案移交。项目建设完成后,城乡新社区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应进行工程决算和资产清算,经审计后,后续工作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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