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办公、商业建筑 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 原则上不大于3.5。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W 30%W 1.8咼层W 28%W 3. 5办公建筑低、多层W 40%W 2. 2高层W40%W 5. 0商业建筑W 50%W 2. 5W 5. 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IJ的建筑容量,应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U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 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
2、设项口,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建设用地面积(m2)500100020003000但有下列悄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 的建设项U和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U。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 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U。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釆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2倍。为遼描建荻,其建筑高皮&(单位L:两理筑间距(单位下同)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
4、距可按表(40 不同方位 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 15 (含)15 3030 4545间距系数1.0L0. 9L0. 8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I?二 1.31.2H 且 LISol1Aq.9x1.2H(含)L3=0. 8X1. 2H 且La工13mLq=0.9X1.2H 且 L13niL2=1.0JI且L2Ml3mL】=12H且L启13mLO. 8H且 LN 13mLi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 7倍且不 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5、 mo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 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ID。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 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 7倍。H LMO.7H 且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 建筑的高度。箭理住毛新建建魂I I既有建筑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
6、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o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oI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 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3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 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
7、疗养 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 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 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 扩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 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 距可适当放宽。客房、办公Ls0. 6H 且L36xLz0. 6H 且Lz6n第十八条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 大,山墙间距
8、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 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 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汁算:L 二(H - 24) X0. 3+ S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 H为高层建筑高度(m) :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o住宅为高层運拦建沆,其建筑高度H,正
9、甫北冋投影的贲度S; L为两是就间兎,单位m。(下同)日昭正南北投影区住宅主朝向住宅主朝向I日照正南北投影区、注,(1) 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 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 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 9L,但不能与本条 第(1)款同时适用;(3) 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 的最大值为10mo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用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 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单位m,下同
10、)。1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2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13Qo(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3)釆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当高层建筑为居 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第二十二条 老年公寓、医院
11、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 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 析,其日照应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 间距不应小于15m。L2ian(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oL113Q L?15Q(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LN13Q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 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c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 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o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 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第1 十五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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