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工程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等。,建设法律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行政隶属性:这是建设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
2、除、确认、计划、撤销。经济性: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又一重要特征。政策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技术性: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技术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1.1.3 特征,1.1.4 作用,工程建设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连的一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工程建设业是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3、要,保障工程建设也健康有序的发展。,1.1.5 基本原则,(一)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2.1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2.2 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4、,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个人法律地位一样,但比公民的范围广。法人:两大类、四种具体类型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案例1,2010年5月,家住浙江湖州市织里镇公园路9幢商住楼内的沈春水等9位购房户,先后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织里分会投诉:他们于2006年5月向织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9间3层楼商住房,存在挑
5、梁、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织里镇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于8月召集开发公司、购房户协商补偿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公司补偿给每户购房者29500元,共265500元;挑梁由开发公司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并按质监部门任课的内容进行加固,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问题: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什么?,分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和织里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那9套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内容: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
6、付购房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该9位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利是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在享受该项权利之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给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3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1.3.1 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成统一的体系。,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2、法律仅
7、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低于宪法和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3.2 法的形式,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本辖区内有效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住建部、发改委,本行业有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8、大市的人民政府,本行政区有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3.3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依地方性法规同一机关、新旧之间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及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生效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4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1.4.1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
9、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案例2:,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
10、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
11、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1.4.2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
1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种类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口头、书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全权),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而产生的代理,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1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表见代理: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称行为人,代理事项违法,不知情不承担责任,知情连带责任,一人有错,一人承担;两人有错,两人承担!,案例3:,2002年7月,甲建筑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03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王二人为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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