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产权证明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
2、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二)使用证明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
3、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四)配套用房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
4、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五)一址多照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六)一照多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
5、营。篇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ide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
6、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屋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
7、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8、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9、。(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电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亭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组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
10、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该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该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
11、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篇四:企业住所证明住所证明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
12、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篇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证明单位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住所所有权证明.年月日企业住所所有权证明.篇六:公司新住所证明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篇七:工商企业住所证明工商企业住所证明)由产权所有人在设立申请书中第12页处(企业住所证明)产权所有人处签字;(如果该房屋属住宅性质,应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如果原属住宅性质,现大厦在建委备案改变性质的,可以不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2)提供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复印件并需产权所有人在复印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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