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建设管理权;(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 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 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1.4特许权的补充
2、规定1.4.1 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批准设立。1.4.2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 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第三条特许权的
3、期限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 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20年(不含建设期)。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 公路,主线起点位于 ,终点位于 ,全长 公里;辅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
4、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4.1 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文件。4.2 发改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4.3 发改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4 环境保护厅关于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4.5 发改委关于 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4.6 国土资源厅关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预审意见。4.7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5.1转让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
5、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20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5.
6、2担保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5.3出租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六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
7、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 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第
8、七条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章工程第八条工程的建设施工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 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
9、工程项目简介及 工程地址总说明。8.1.2乙方对 工程地址勘察总说明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8.1.3乙方同时负有 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8.2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
10、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PP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8.3工程的质量控制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 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8.3.2
11、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 公路的检测和验收。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8.4工程的建设期限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第九条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9.1乙方的权利义务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
12、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 公路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3、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 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 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
14、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 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 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
15、、省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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