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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1、,9,作为和不作为,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表现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或惯例公认必须禁止的行为,而行为人无视这些规章制度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实施自己的错误行为。如做无指征或有禁忌的手术、侵入性检查等,导致发生不良后果。不作为:是指岗位责任制规定或公认惯例应该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履行职责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如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或擅离职守等,致使病员发生不良后果。,10,(四)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损害结果,行为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标准。如果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规定的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11,

2、二、医疗事故的等级,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1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用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十二等。值得一提的是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为医疗事故。,13,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

3、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1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4、成不良后果的;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15,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16,一、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17,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

5、门,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18,病历的书写和保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19,病历资料的复印,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

6、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20,不向患者公布的资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病历内容都要向患者公布,向患者提供的仅是客观描述记录部分。主观诊断部分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7、不包括在内。,21,患者的知情权,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22,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医师进行医学实验要经医院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生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得到患者同意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

8、,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23,二、医疗事故的处置,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4,医疗事故的处置,第十五条:发生或者

9、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25,证据的保存,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

10、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26,尸 检,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27,尸体的处理,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

11、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28,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9,一、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

12、出再次鉴定的申请。,30,建立专家库,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31,专家来源,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

13、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32,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33,独立鉴定,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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