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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法国农奴制的瓦解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在教会人士的带动下,大小贵族纷纷加入这场声势浩大的垦荒运动。12 世纪,法兰西王室也积极支持垦荒,并多次在塞纳河(Seine) 和卢瓦河(Loire)之间的地段开垦荒地。最初的垦荒基本上是修道院修士们自己亲自劳动,或依靠修会皈依者和附庸的帮助。随着垦荒运动的发展,农民成为开垦荒地的主力军。这些垦荒者被称之为 h觝te,原意为宾客、客人,说明他们最初都是从远方迁徙而来的外来人士。利穆赞(Lim ousin) 的农民就参与了克勒兹(Creuse)河下游左岸森林的清林工作。为了吸引这些远道而来的宾客们,领主们为他们提供了十分优厚的条件。1108-1134 年,路易六世给埃当普附近托尔富的垦荒者们颁布

2、了宪章,让“他们享有一又四分之一阿庞(arpent )(1) 的土地。但他们每年应交纳 6 德尼埃(denier)(2) 、2 只母鸡、2 塞提埃(setier)的燕麦作为租金。他们免于所有行业性捐税、军役税以及兵役和巡查义务,除非是普遍性的征调;他们不需服役,且只由朕特设的代表负责审判事务”。由此可见,这些“宾客”向领主领有一块土地,仅仅只需要少量现金或实物,即年贡,一年除了只有几天公共劳役之外不需要提供其它劳役。他们不需要交纳人头税、可以出席王室法庭、可以自由结婚、自由迁徙、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简而言之,这些“宾客”已经摆脱了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2.地租形式的变化劳役折算为实物或货

3、币地租是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劳役地租是农奴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农奴身份的标志,严重束缚了中世纪的农民。英国法学家勃拉克勃就曾将劳役的不确定性作为农奴的标志,“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那他就肯定是一个农奴。”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指出,“为领主自留地提供劳役”是农奴身份的特征之一。在法国,由于庄园土地碎化严重,一个庄园的土地可能分布于好几个村庄,彼此相距甚远,管理人员不方便管理,也不便组织他们参与领主自营地劳动。因此,一些偏远地方的小块份地持有者常常就免除了劳役或将劳役换成实物或货币租。12 世纪始,新开垦的地区绝大多数都采取收取实物或货币租的方式来代替劳役。再加上农奴在为领主提供劳

4、役工作中常有偷懒耍滑的行为,领主也认为货币或实物租更为有利。12 世纪以后,实物或货币租取代劳役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12 世纪早期,法兰西王室颁布特许状授权给王室庄园洛里(Lorris),宣布取消该庄园各种旧习惯费用、塔利税(taille)、军事服务、各种劳役征用以及城堡的警卫工作等等,但居民们每年需要支付 6 德尼埃的住房租金和每阿庞 6 德尼埃的地租作为补偿。劳役地租被取消后,尽管农民在法律上依然保留农奴身份,但实际上与领主之间仅仅是土地承租关系,领主对农民的控制削弱。农民获得一定自由,他们渴望成为自由人。二、农奴争当自由人12 世纪,随着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发生变化,这为农奴们提

5、供了发展契机。逐渐富裕起来的农奴采取多种手段力图拜托农奴制的枷锁,争取自由人身份。第一,农奴可以采取赎买的方式获得自由人身份。12 世纪以后,货币地租取代劳役地租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摆脱劳役负担的农奴有更多时间精力忙于自家土地的经营。他们在此过程中积累了财富,希望摆脱农奴身份的限制。最初赎买身份的农奴多是村中有钱有势的头面人物 庄园管理人员,随后越来越多的普通农奴家庭也渴望获得自由人身份。1249 年,圣热内维耶尔修道院的农奴兰吉(Rungy)的约翰(John)将 1 阿庞的土地卖给了修道院,获得 60 苏和自己与四个儿子的自由人身份。同年,于贝尔德普罗谢特尔(H ubertde Prochet

6、erre)和妻子也将自己在兰吉 3/4 的土地出售给修道院,得到 43 苏和夫妻俩及儿子的自由。农奴也可一项项地购买自己的自由权利,如购买自由婚姻的权利、为子女购买日后自由继承的权利等等。1245 年,巴黎附近的格朗西(Glancy)和弗勒内尔(Frennel ),有13 个农奴以每年支付半桑利斯(Senlis)的蜡,共支付 15 年的代价让自己摆脱了塔利税、永久管业权和婚姻税的束缚。领主也会主动提出解放农奴,当然农奴依然需要付出一笔费用。1213 世纪法兰西王室就曾为赎金解放了王室土地上的大批农奴。其次,农奴们可采取法庭斗争的方式来摆脱农奴制。中世纪西欧司法体系保留大量日耳曼因素,具有一定司

7、法独立性。名义上,庄园的司法权由领主控制,实际上领主仅仅是庄园法庭的参与者、主持人,且领主常常不会到场。真正做出判决的是庄园内的自由民和农奴,且判决的标准是依据古老的习惯法。一经判决,即使领主也要服从。正如恩格斯所言: “就是在这种法庭里,领主也仅仅是个提问题的人,判决者则是臣仆自己”。因而农奴有时也依靠司法体系与领主斗争,争取自身权益。1179 年,巴黎附近罗斯尼村(Rosny)的村民同领主圣热内维耶弗修道院打起官司。修道院宣称罗斯尼村的村民都是自己的农奴,但村民不承认。案件上诉至王室法庭,国王也很难判断。15 年后,全体村民最终赢得胜利,摆脱农奴身份。除了法庭斗争,农奴们还采取多种方式逃避

8、领主的劳役和压榨,如欺瞒、逃跑等。中世纪的西欧有句名言: “城市的空气让人自由”。庄园的沉重负担、农奴的身份限制常常让部分农奴不堪重负。一些胆大的农奴会冒险逃离庄园,到中世纪末甚至出现整个庄园集体逃离的现象。更激进的农奴被迫走上农民起义斗争的道路,如 1358 年的扎克雷起义。农奴的反抗斗争迫使领主让步。他们废除了庄园居民农奴身份,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到 16 世纪中叶,法国大规模农奴解放运动基本结束。根据 1427 年至 1440 年勃艮第的圣文森特山(M ont-Saint-Vincent )城堡领的地籍册中记载,当地359 个居民只有 86 个是农奴。他们在人身关系上和经济关系上

9、都不再依附于领主,可以自由迁徙、婚姻不受限制、没有劳役、人头税等农奴身份的标志,不受领主管制。16 世纪中叶,图卢兹(Toulouse)的阿尔蒂加村已经有一百多年没有领主统治。村民们不需要交纳采邑税,不需要提供劳役。村中所有行政事务由国王代表里厄镇法官、图卢兹的司法总管(schal)和图卢兹最高法院处理。三、农奴制的残余16 世纪中叶以后领主收入减少,为了尽可能维护自己利益,领主变得更加保守,紧紧守护着过去的特权利益。农奴解放运动遭遇阻碍,农奴制残存。据亨利塞估计,1789 年大革命前法国约有一百万的农奴或更多 (10) ,主要分布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东北部的弗朗什 - 孔泰(Franche-

10、Comt) 和洛林(Lorraine)地区,以及中部的贝里(Berry)、尼韦内(Nivernais)、奥弗涅地区。除了这些农奴,农民仍部分地受限于过去农奴身份的限制,例如永久管业权的限制。永久管业权(main morte)是法国特有的一种继承方式,从字义上看,由 main(手)和 morte(死亡)两词组成,也有译为死手权,即死于一人之手。实际上,服从永久管业权的农民根本没有财产所有权,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领主的,因此农奴的财产不能转让、更改。子女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必须与父母同住并满足相关条件,否则财产全部归领主所有。如果农民试图迁徙就必须放弃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权利。为了收回财产,领主可动用

11、追索权(right of suit )要求获得农奴的全部遗产。到了近代,永久管业权及追索权依然延续甚至得到巴黎最高法院的支持。1738 年,勃艮第的蒙塔尔(Montal )伯爵上诉最高法院要求追回农奴让 - 纪尧姆莫罗(Jean-Guillaum eM oreau)的所有财产。莫罗原本是蒙塔尔伯爵家的农奴,年轻时逃至巴黎并在巴黎生活了 50 年。莫罗在巴黎成为一位成功的商人,死后无子嗣。他将自己价值至少 150 000 利弗尔的财产留给了巴黎的慈善机构。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巴黎市长代表巴黎的慈善机构提出莫罗已经在巴黎生活了 50 多年,是巴黎的一位资产阶级。伯爵得到勃艮第最高法院的支持,认为莫

12、罗没有依照勃艮第地区习惯购买自由人身份,也没有放弃在当地的土地和财产,因此他还依然要服从永久管业权和追索权。最终巴黎最高法院裁定蒙塔尔伯爵胜诉,支持永久管业权及追索权。永久管业权的残存意味着农民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自己祖辈的遗产,农民不愿也不敢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在农民的遗产有转归庄园领主的风险时,他没有心情耕种土地。所有权太不稳定,也没有人想购买土地。土地转移税(lodsetventes,出售任何土地时向庄园领主付的税)经常高达售价的 12% ,让承租人无心改进土地。可随时收回的地产(dom aine congeable,领主可随意处置的土地)盛行于法国,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在任

13、何时候被赶走,无论在一块土地上生活了多长时间。这当然不会成为耕种者努力增进土地价值的动机。”正如伏尔泰所言这是一种野蛮的制度,其残存严重阻碍近代早期法国乡村经济的发展。对永久管业权的残留,当时已有不少有识之士提出批判意见,并要求废除永久管业权、追索权及其它封建特权。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启蒙思想家积极参与此次批判运动,关于永久管业权、农奴制等问题的争议达到白热化的地步。1765 年,律师达穆尔(Dam ours)出版一本反对农奴制的小册子关于在法国完全废除奴役的论文(Mmoire pour lentireabolition de la servitude en France)。论文发表后,达穆尔

14、立即遭到报复,不仅论文被镇压,律师本人也被迫停业三个月,客人大量流失。伏尔泰也曾出版一本抨击弗朗什 - 孔泰地区圣 - 克洛德(Saint-Claude)大主教区教会农奴的小册子。教会十分恼怒,上诉至多个法庭控告伏尔泰,包括王室参政院(conseilduroi )。最终教会虽然胜诉,但伏尔泰得到民众的支持。18 世纪 60 年代,巴黎最高法院再次受理与莫罗同样的案件。这次的主角名皮埃尔特吕绍(PierreTruchot ),是一位来自尼韦内省的逃亡农奴和一个自由人女子的儿子。他出生于巴黎,并在巴黎度过了自己的一生,死后将自己 18 000 利弗尔的遗产留给自己的旁系亲属。尽管特吕绍家族在尼韦内

15、省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和亲属,皮埃尔特吕绍父亲的领主拉图尔内勒(LaTournelle)声称依据追索权和永久管业权可获得皮埃尔特吕绍的财产。案件起初是由巴黎的王室夏特莱(royalCh覾telet )审理,王室夏特莱根据不到庭而败诉的原则支持特吕绍的旁系亲属。领主不服,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这时,该案件已经引起众人关注。巴黎一些有影响力的律师甚至出版小册子宣扬自己的观点,支持特吕绍的旁系亲属,批判所谓的追索权。他们提出皮埃尔特吕绍已经是一位自由人,不应该受到永久管业权的限制,而且尼韦内地区的永久管业权规定只适用于当地,不能在巴黎使用。1760 年,以少量优势选票巴黎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遗产留给特吕绍家族但仍然保留追索权和永久管业权。直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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