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 一般规定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规划规例。 条文 编号: 2 版本日期 31/12/2005 条文标题 释义 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所有字及词句具有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给予该等字及词句的涵义,而 上盖面积(site coverage 指地盘被建于其上的建筑物所覆盖的面积,而 就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一部分而言,指建有该建筑物的地盘被该建筑物的该部分所覆盖的面积; (1962年A97号政府公告 工业建筑物(industrial building 具有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 收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H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39号第7条
2、工厂(factory 指任何建筑物或地方,而在其内是使用任何机械(完全靠人手操 作的机械除外协助在其内进行的任何工业经营的; 本条例(Ordinance 指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外廊(verandah 指自任何建筑物的任何墙壁伸出,并以墩或柱承托的任何构筑 物;外墙(external wall 指建筑物外部并非共用墙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 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半独立建筑物(semi-detached building 指藉共用墙相连的两 幢建筑物的任何一幢并有一幅畅通无阻的空地的建筑物,而该幅空地 (a 沿该建筑物的整个深度延伸,而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 量度,须不少于2.3米;
3、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b 在该建筑物的背后,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量度,深度 为2.3米,并沿该地盘的整个阔度延伸;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住宅建筑物(residential building 具有建筑物(衞生设备标 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I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 义;房间(room 指建筑物任何藉建立由楼面至天花板的间隔墙而细分成的部分;订明(prescribed 指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明; (1959年 A83号政府公告 准许地积比率(permitted plot ratio 指根据第21条 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而
4、准许的最高地积比率; (1962年A97号政 府公告 旅馆建筑物(hotel building 指建作旅馆或拟用作旅馆的建筑物;商业建筑物(commercial building 具有建筑物(能源效率规 例(第123章,附属法例M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39号第 7条 接达设施(access facilities 指为接达电讯及广播服务或为提供该 等服务而设的设施,包括用作装置电缆、电线及其他用于电讯及广播用途的附属设备的房间、管 道或立管;厕所(latrine 指便厕、便桶或撤土厕所,但不包括水厕或冲水尿厕;街道(street 包括任何行人 路、私家街道及公众街道;残疾(disability 就任何人而言,指因受伤、患病或先天畸形而致视力、听 力或活动能力受损; (1997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电讯(telecommunications 具有电讯条例(第106章第 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道路(road 指街道,但不包括任何行人路;电影院(cinema 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 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