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有效原则 搜寻援救不能盲目和忙乱,要科学分析、准确判断才能做出 正确决策,才能符合有效原则,能收到切实的效果。,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7,6.1.3实施搜寻援救的区域、对象及条件搜寻援救区域包括陆上搜救区域和海上搜救区域。搜寻援救的对象是在搜寻援救区域发生紧急情况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一)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用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
2、8,6.1.3实施搜寻援救的区域、对象及条件(二)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与已经允许迫降的民用航空器失去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 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三)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 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况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的程度;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6.1.4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 航空器遇险和发生事故,往往情况复杂,且涉及到人民生命和重 大财产安全问题,为
3、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调动一切 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完成搜寻援救任务。为提高搜寻援救的效率,必须有一个具有权威的机关负责指挥和调 动各援救部门和人员。芝加哥公约附件12规定缔约国须在每一搜寻 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并设立援救分中心。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搜寻援 救区内,划分了若干个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每个地区民用航空搜 寻援救区,都设立了地区搜寻援救工作协调中心,承担向有关单位通报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情况和担任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中的相 互协调任务,并负责用民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的组织指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9,
4、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0,6.1.4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 我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规定第4条和第5条规定:搜寻援救 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国家海上搜寻援 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全国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由我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搜 寻援救协调中心负责,各地区搜寻援救由地区民用航空器协调中心负 责。相关主管机构作如下分工:即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 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
5、地区管理局予 以协助。此外,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 或者通用航空企业担任。在某些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时,军队会参照抢险救灾办法,及时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1,6.1.5搜寻援救的准备 为了保证搜寻援救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负责搜寻援救的 机构应当未雨绸缪,随时做好搜寻的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各地区管理局应 当事先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 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
6、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和沿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组织演习,以备 实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也做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1)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 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2)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 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3)执行海 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4)民用航空搜 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
7、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6.1.6 搜寻援救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在中国搜 寻援救区内,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 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位置在海 上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 后,必须立即作出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对处于不同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采取相应的搜寻援救措 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
8、page12,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3,6.1.6 搜寻援救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 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 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指派的现场 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 临时负责人,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民用航空器机组。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 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
9、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 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的通知。,6.1.7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 芝加哥公约规定,当外国航空器在一缔约国领土内遇险后,该 缔约国应“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 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这是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的 基本规定。芝加哥公约附件12对“搜寻援救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一缔约国在受其本国所规定的条件制约下,必须准许旨在搜寻失事航空 器及其幸存人员的另一国援救单位立即进入其领土范围。在实践中,一国 进入另一国境内进行搜寻救援有这样几种途径和方式:1.双方或各方之间签订了搜寻救援协定,以方便入
10、境援救;2.通过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申请;3.通过外交途径申请入境。民用航空法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 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救援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4,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2.1航空器事故的概念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6.2.3事故调查的目的6.2.4事故调查的原则6.2.5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6.2.6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和调查报告,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5,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2.1航空器事故的概
11、念依照芝加哥公约附件13的有关条文,航空 器的事故(accident)是指“发生在任何人为飞行而 登机到机上所有人员下机这段时间内,与飞行运转 有关的事情。”即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具体包括:凡任何人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与航空器或其部件(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时伤亡;民用航空器本身遭到重大损坏。所谓重大损坏是指对飞机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了不利 影响,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部件;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不能接近的地方。,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6,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
12、,page17,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 航空器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 的。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飞行事故可分为特 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3类。(一)所谓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是指以下情形:(1)造成了人员死亡,且死亡人数在40人以上。这里的人员伤亡统计,不仅包括航空器内的人员伤亡,还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 面人员的伤亡。(2)航空器失踪,且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二)所谓重大飞行事故是指如下情形:(1)造成了人员死亡,且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航空器失踪,且机上人员在39
13、人及其以下者。,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8,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三)所谓一般飞行事故是指如下情形:(1)造成了人员重伤,且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 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 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和运输费等)超过了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 新航空器价格的10%及其以上者;(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造成了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 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及其以上者。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 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9,6.2.3事故调查的目的 无论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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