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2、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3、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条 股
5、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6、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7、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机构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机构主体
8、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9、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二十三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10、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11、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12、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13、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14、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监事换届或新增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二)监事会提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