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硫化氢中毒及急救知识的厂级培训,并监督各单位的培训工作;2、将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用品纳入每年的采购计划,为员工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3、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机动部门负责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第五条 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修订、完善涉及硫化氢的操作规程。第六条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修订、完善有关硫化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监督预案演练、培训,以及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时的应急组织。第七条 各单位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涉及硫化氢的作业、操作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章 设计时的要求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
2、的建议。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第十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在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后续净化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事故的区域,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第十三条 采样点应设置在通风较好的地点,防止硫化氢聚集。含有硫化氢的脱水口、切液点宜采用密闭系统。第四章 生产储运过程的要求第十四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
3、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车间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制订并落实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脱硫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地井、放空和机泵等设施,车间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止硫化氢泄漏的措施,加强监测、检查。第十六条 含硫的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第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等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向,专人监护,携带检测仪和紧急逃生器,超标时迅速撤离;进行堵漏、检修等作业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检测仪,专
4、人监护。第十八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的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第十九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置换,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二十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在可能泄漏硫化氢的区域应加强通风,防止硫化氢聚集,同时加强机泵、设备、管线管理,防止发生泄漏。第二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附近区域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5、,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区域、装置,必须佩带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必要的防护器材,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仪表、维修、取样、检查等人员进入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的装置区域,必须在岗位人员的陪同和监护下方准进入。第二十三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急救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禁止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接触硫化氢的作业。第二十四条 仪表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进行校验、维护,保持完好,校验频率为一年一次。操作人员发现仪表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仪表维护人员处理。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校验执行气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6、。第二十五条 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造成中毒的车间,应按照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配备应急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备用。第五章 检维修、施工作业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含硫介质的装置、设备等进行检维修等各项施工前,应对设备、管线等进行吹扫、清洗,确保置换干净。并对设备设施进行隔离处置,经采样检测合格后,办理相关交接、作业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第二十七条 在有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管线、沟槽等附近区域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佩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对作业环境进行连续检测,相关人员必须佩带必要的防护器材。第二十八条 在有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沟槽等附近
7、区域作业时,应做好风险辨识和评价,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核后,方可施工作业。第二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采样分析,保证氧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护器材等,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第三十条 进行油池的清污作业前,应把污油、污水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安全措施,作业时佩戴空气呼吸器,安全带等,应有专人监护。第三十一条 佩戴特殊劳动保护用具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第六章 含硫废物排放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
8、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第三十三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应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第三十四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第三十六条 含硫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采样、监测、作业时,应站在上风向,有专人监护,佩带监测仪及必要的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脱水、采样作业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采样点应设置在通风较好的地点;含
9、有硫化氢的脱(切)水口应采取密闭系统,脱水阀与脱水口应有一定距离;不能实现密闭脱水的长期性脱水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脱水操作时,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专人监护,站上风向,脱水过程中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第三十九条 采样时,监护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超标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第八章 检测与防护要求第四十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ppm)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应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空气呼吸器。第四十一条 在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区域,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报告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体检。第九章 培训与应急要求第四十三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硫化氢超标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依据玉门油田炼油化工总厂HSE奖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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