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房屋用途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商业 使用。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3、乙方保证合法经营,乙方在使用该房屋经营期间,对其所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房屋改善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且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含家具、家电及可移动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四条 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止,共 个月。(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不收取房租。) 第五条 房屋租金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该物业租金标准为: 元/月。租金支付方式:每 个月支付一次,首次租金缴纳时间为 年 月 日前,以后的租金缴纳日期按合同约定顺延。 3、乙方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屋,决不允许拖欠租金,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七条 其他费用乙
3、方承担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其经营所产生的工商管理费、税费、水、电、卫生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停电、停水、支付滞纳金等)。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和返还交付:甲方应于乙方交付首期房租及保证金后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返还:租赁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乙方接到(或视为接到)归还房屋通知要求时间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含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可移动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按本
4、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以及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况发生需要乙方腾房时,乙方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内自有设施及物品搬出腾房。过期乙方还未搬出腾房,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押金,而且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将出租房屋内乙方设施和物品搬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抢修
5、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城市建设以及甲方经营等需要拆除或改造本合同租赁房屋情况发生时,乙方接到(或视为接到)甲方通知后本合同提前终止。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2000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乙方经营业务转让他人经营)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第十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租金
6、及保证金完成后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2、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3、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城市建设以及甲方经营等需要拆除或改造本合同租赁的房屋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
7、而终止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及时办理返还租赁房屋及交纳清结有关费用。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2、乙方确认,对本合同租赁房屋的使用符合法定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审验的经营项目,不会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乙方承担用途违法或经营项目不予批准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3、乙方确认,其具有营业证、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流动人口证等有效证件,并将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交于甲方。4、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可送达通
8、信地址、可通讯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如因本合同中乙方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通知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邮件回执、拒收邮件退回日期为准)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若甲方将租赁房屋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合同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但是,乙方需租赁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为乙方已放弃该租赁房屋优先承租权。6、合同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若协商未果,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标准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50%。7、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可随时出售,房屋出售后,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购买人享有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金、保证金及所需费用之日起正式生效。甲方: 乙方:可送达通信地址:可通讯电话: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房屋现有附属设施、设备清单2、承租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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