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 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了仲裁费。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二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鉴于申请人和二被申请人均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于日指定为本案仲裁员,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日,仲
2、裁庭在本会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二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于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并给予其发表补充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的时间和机会。截止本案裁决作出之日,被申请人未对本案所送达至其住所的所有仲裁文件、材料和证据做出任何回应。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 情申请人称: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约定: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个人
3、住房贷款万元整,期限为个月,月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第一被申请人以其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第一被申请人按时足额发放了贷款人民币万元整。第一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月供,截至日已连续拖欠月供期,累计拖欠月供期。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剩余贷款
4、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元、罚息人民币元、复息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暂计至日,支付时应计至实际结清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作为抵押物房产且对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裁决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元;6、裁决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仲裁费用。二被申请人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日,第一被申请人作为买方与案外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5、作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一被申请人依此合同购买房产。为购买此房,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贷款。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申请人有权对第一被申请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再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执行水平上加收%计收利息;对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利息按日再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计收复息。第一被申请人以其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
6、权的费用。第一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在接到办理房地产证的通知后,代为办理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手续。日,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首先向第一被申请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第二被申请人的保证期间为日起至日止。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第二被申请人同意采取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就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涉的抵押房产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楼花按揭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第一被申请人按时足额发放了贷款人
7、民币第一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月供,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日,截至另查,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聘请律师代理已发生律师费人民币元。以上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公证书、借款借据、客户逾期还款清单、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查询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仲裁庭意见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和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和担保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8、担保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抵押权业已办理抵押登记已依法成立,仲裁庭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按约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了人民币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连续拖欠借款本息未还,截至期,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三、申请人提出的第一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四、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从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仲裁请求符合以及中华人民共
9、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五、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和律师费元均应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六、申请人提出的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七、二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裁 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
10、申请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日,支付时应依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结清日);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四、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申请人依法可对市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对处置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贷款本息、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和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仲 裁 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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