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方就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方于 年 月 日合伙开办位于 。现因甲方另谋职业,经协商甲方退出上述合伙企业,并将企业合伙财产 %转让给乙方生产经营。二、甲方在本公司章程中是投资 万元,现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乙方。转让费分为三期支付,即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三年内还清该欠款,即每年乙方偿还 万元(每年 月还 万元,每年 月还 万元)。甲方收款均出具收据给乙方。三、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论过去还是将来的债务及民事、行政、环保等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四、协议签字并收款后,甲方不干扰、不阻止乙方生产经营。乙方有财产所有
2、权、管理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其权利不受侵犯。五、乙方受让甲方财产股份应按约及时支付股份转让费,如未按约支付转让费,视为违约,乙方应按转让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给甲方。六、协议系甲、乙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希共同信守履行,不得违约。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 乙方:201 年 月 日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罗源县西兰乡岭头村岭头中洋及北墘中洋厝天然湖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罗源县新大地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高优农业发展,增加经济效益,经甲方村委和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将岭头村中洋厝天然湖承包给乙方养殖
3、、发展产业化生产。经双方实地察看,共同协调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一、承包天然湖面积60亩,以村委提供(三包册)为依据。二、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34年10月1日止,承包期间天然湖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三、承包金额及交款办法:1、承包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2、交款办法: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付清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一付,付款日期以第一年为准。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承包天然湖范围内现有的道路水利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2、甲方要负责处理清楚与相邻农户的土地划线不清等原因引起的争议纠纷。3、甲方不得反悔或增加承包金等借口为难阻挠乙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
4、方享有所有承包期内天然湖的使用权,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同等价钱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2、乙方承包期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承包内若出现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负责在承包期间的承包的天然湖的各种税费。六、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若有违约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2、甲方除收取乙方的承包金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或摊派其它费用。七、附则:1、本合同叁方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3、本合同生效不以甲方的代表人的改变而影响合同的效力。4、本合同生效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包内的天然湖,天然湖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湖内养殖物和设施补偿归乙方收益。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岭头村村委会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