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案件情况:201年月日上午,市区镇村村民孟报警称:在本村南面公路上发现一辆侧翻的摩托三轮车,路边地里有一具男尸。我局侦查员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等工作,确定死者为村村民刘。经尸体检验,确认被害人系他杀。我局于201日立案侦查。经调查访问得知:现场摩托车系村村民信所有。信提供:车是由本村刘于201日晚上借走的,他说有人打电话给他,说是其在外打工的儿子“超超”向家里捎东西,对方在村口附近等他去拿。刘借走车后一直未还。日晚上,有电话打到刘家里,称“怎么还不来拿东西,我找兰家的刘超”。经进一步侦查:村没有叫刘超的人;的儿子也没有向家里捎过东西;的妻子丁与本村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李与刘
2、不和;案发当晚向刘家打电话将其约出的号码为13100471234,该手机号码在案发期间频繁与13067843245(机主为李)联系,且案发时李与手机13098564327(机主为王)联系密切。综合分析确认:李电话指使王打电话将刘骗出后实施加害的可能性极大,丁在接受调查时知情不报,有包庇之嫌。三、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李,男,196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市,身份证编号:3129871967100429,汉族,小学文化,村人,农民,住本村。犯罪嫌疑人王,男,1979年3129871979110529,汉族,初中文化,村人,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号,无业,住本村。犯罪嫌疑人丁,又名丁,女,1965年3129871965101529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