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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讨论稿)文档格式.doc

1、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第十条 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劳资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奖惩决定兑现,不得随意拖延和拒办,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奖励第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取明显效果的单位

2、或个人,经市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安全监察部备案,给予记功、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公司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全监察部审查备案,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经理批准,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

3、有功者;5、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6、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在市公司推广应用并取得效果者。7、在矿井安全生产经营中业绩突出的各级主管人员;8、一年中未发生伤亡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9、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十五条 安全成果奖励与市公司其它有关奖励规定出现重复时,奖金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合并为一项的原则执行。第三章 处 罚一、井下安全生产第十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

4、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者;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者;4、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冒险作业的;5、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6、未能及时发现小煤窑在公司井田范围内违法生产或虽发现不制止、不上报的;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第十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5、情节较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一、二非伤亡事故及灾害性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查看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发生多人事故及重特大灾害性事故)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安监部门或业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隐患“三定”后,接受通知人或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不按期整改继续生产的;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程序汇报的;5、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

6、挠事故调查处理的;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瓦检员脱岗、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和上报检查结果,存在漏检、假检的;测风员虚报、假报测风结果;2、携带烟、火入井者;3、擅自在井下明火操作者;4、故意破坏安全设施或通风设施、设备、器材者;5、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6、井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7、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残爆者;8、无计划停电、停风后仍继续生产的

7、主要责任者;9、造成重大隐患重复出现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职、降级、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者;2、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3、挂“红牌”后未经摘牌违章指挥生产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 “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1、擅自断开风筒的责任者;2、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3、随意停开主扇、局扇或停风后不立即将相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者;4、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5、违章排放瓦斯的主要责任人;6、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

8、责任者;7、高瓦斯区域使用钢丝绳耙装机者;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者;9、擅自甩掉弃用或人为导致瓦斯监控系统失效、失灵的责任者;10、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管路敷设不到位或管路中无水组织生产者;11、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者;12、掘进工作面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者;发现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者;13、违犯盲巷管理规定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14、擅自甩掉、弃用检漏继电装置,接地装置,主提升皮带的防断带装置或设施,主提升绞车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15、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或未约时

9、停送电者;16、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者;17、私招滥用井下工人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30005000元。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12人重伤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组织事故分析与处理,罚责任领导2000元。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直接责任者处罚300元。第二十七条 井下通讯设施不按规定安设,少一处罚责

10、任者100元。第二十八条 井下有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处罚责任者30元。第二十九条 违犯“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者罚款200元。第三十条 不带自救器、矿灯、不戴安全帽、不穿矿工靴入井时处罚本人100元,对检身工处罚100元。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者处罚50元。第三十二条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处罚100元。第三十三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罚50元,对检身工处罚30元。第三十四条 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标者处罚50元。第三十五条 井下无非常仓库,处罚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非常仓库未按规定配备抢险材料设备处罚责任者50元。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被

11、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2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被省公司挂黄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

12、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5%;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停工停产罚款的,扣责任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30%,被罚款的承担罚款金额的5%。第三十九条 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责任范围内出现严重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扣除绩效考核积分20%,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经济损失的5%。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或无故不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者罚500元。第四十一条 区队未坚持开班前会责任者,罚相关责任人300元;不如实填报入井人数者,对跟班

13、矿长、井口检身工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 值班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造成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矿级领导带班跟班次数不得少于规定次数,每少一次罚款500元;跟班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 ,迟下早上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300元;连续两次迟下早上的跟班干部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者,加倍处罚。第四十四条 严禁安监人员和检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待岗培训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3000元罚款,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报复的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00元的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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