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职工的限制;对外资“本地化”的要求;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待遇;保障资本和利润的汇出;慎重征收及国有化,给予补偿;给予各种财税优惠;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2.论述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布雷顿森林体制:采用黄金与美元本位制;确立可浮动的固定汇率制;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力图取消经常性项目外汇管制。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各成员国能够自由选择汇率安排。实现黄金非货币化;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国际贸易术语:E组: EWX(工厂交货价)F组: FCA (货交承运人)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C组: CFR (成本、运费) CIF(成本、
2、运费、保险) CPT(运费付至价) CIP(运费、保险付至价)D组: DAF (边境交货价)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P (完税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07月1.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2.简述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类型。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两种: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三种: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或外汇
3、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3.简述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借款人委托一家国际大银行作为经理行或者牵头银行为其组织银团贷款。经理行或牵头银行招募银团成员;谈判和签署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银团指定代理行,负责贷款协议履行的管理工作。1.试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 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
4、,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协定对缔约国经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 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
5、效力。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可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2.试述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变革的趋势。变革趋势主要是围绕着解决知识产权的扩张与限制、相关利益平衡和分享的矛盾与协调这一发展目标进行的。其主要包括: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扩大地理标志保护对象范围并完善相关的体制;寻求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目标和制度模式;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产
6、生重要影响。 04月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重复题目)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必须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者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合格投资。必须是新投资而且
7、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法律、条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合格东道国。只能是发展中国家的会员国。承保的险种。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所拥有的有关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能够提供分保。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能够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
8、,即“赞助担保”。2.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共同条款之一,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约定事项的主要目的是使贷款人控制和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保证借款人有足够的资产按期还本付息。约定事项主要包括:消极担保条款。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和收益上,为其它债权人维持和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它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命令、照章纳税、不放弃各项权利、妥善经营,使其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等。财务约定条款。借款人
9、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持资产条款。禁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主要内容: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约定事项的规定。2.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适用于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行使政府职权提供的服务除外。服务贸易。适用于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
10、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服务提供方式。成员措施。适用于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影响。普遍适用于各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保全货物的义务:1. 卖方的义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的处理权。2. 买方的义务。买方打算退货或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两个例外: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她遭受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授权代表也在目的地。3. 保全货物的人有权保全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她为止。保全货物的措施。寄存;出
11、售。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方式更能彻底地解决争端。3.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一国一票制;集团表决制;加权表决制。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1)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能够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能够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2.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
12、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确定: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中国税法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企业法人身份确认标准的同时,兼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标准以弥补其不足。1.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制度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性措施;有关的边境监管措施;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和解决。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3.简述特别提款权的特点。特别提款权是
13、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有:(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它资金;(2)成员国在需要时,能够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1.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点。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在外资立法上的特征表现为:(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资而颁布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典或系列性的专门法规。而发达国家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监督的同时,往往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少有的。(3)发展中国家晚近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2.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违约事件的规定。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指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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