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科技成果转化办理流程图3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益分配申请表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11月5日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主动公开2014年11月5日印发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所有申请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进行成果登记,并向国资办申请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二转化办理流程(见附图)第三条科技
2、成果转化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前,须由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让类型并对科技成果进行初步价值评估。转让类型分为: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各单位初审完成后,与受让企业签订转让意向合同,并向成果办提交初步方案及相关材料(含论证方案、商业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等)。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转让意向合同签订后,经国资办对被转让的科技成果以适当的方式(协商定价、挂牌竞价、评估定价、其他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科技成果价值,避免
3、国有资产流失。基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鼓励和支持,目前主要采用“协商定价”的方法,评估结果如不涉及商业机密,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成果办专项经费中开支,待转化经费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所有人(项目组)支付。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及合同签订评估完成后,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见附件1),成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其中:(一)50万元(含)以下成果转让,经成果办认定批准;(二)50200万元(含)成果转让,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讨论认定批准;(三)200800万元,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认定批准;(四)800万元(含)以上,提交学校
4、常委会讨论认定批准。国资办根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成果所有人(项目组)拟订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相关程序审核后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签订。合同一式四份,项目组、受让方、国资办、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各留存一份。科技成果转让依据合同收入到款后,成果所有人(项目组)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财务处核开发票。如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可根据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科技成果收入到款后,应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扣除应缴纳的税费、返还成果转化评估等相关成本,余下收益方可记为可分配收益。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填报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见附件2),到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理收入分
5、配手续,到财务处办理转让收入入账和分配,具体规定参照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0446号)。(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70%(暂定)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在学校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
6、。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学校将70%(暂定)的净收入奖励给团队,余下的转化净收入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50%,学院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15%。(四)收入分配各方均按照税前收入进行分配,需缴纳全部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三合同执行第七条合同生效后,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第八条合同履
7、行完成后,学校相关部门、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第九条成果所有人(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四附则第十条本细则是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0446号)、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华师行字2013617号)等文件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有理解歧义或冲突,以本细则为准。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2科技成果转化办理流程图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材料备案(国资办,成果办)收入分配(财务处)协商定价挂牌竞价评估确定其它(混合型)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公示完善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国资办)50万以下成果办批准认定50200万领导小组批准认定200800万校长办公会批准认定800万以上学校常委会批准认定提交意向合同及初步方案(含论证方案、商业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等)(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成果价值论证提出转化申请确定成果转化类型签订意向合同各单位初审在 6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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