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意见(苏发改服务发200752号)第三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以提出申请:(一)有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 (二)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实行统一管理,站式服务; (四)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
2、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中央商务区 1、城市功能核心区,主要以金融、保险、证券、商务、商贸等企业为主体,高级酒店、商务设施配套; 2、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拥有跨国公司或国际性金融机构区域性业务总部,或国内行业百强企业总部; 3、交通条件便利,通达性良好。 创意产业园 1、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具有符合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拥有注册创
3、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20家以上,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科技创业园 1、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 供一定的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2、实际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产业特色鲜明,注册科技类企业达20家以上。 软件园 l、具有软件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 2、注册软件企业数不少于20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3、拥育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现代物流园 1、依托港口、空港、站场、道口等交通枢纽或正业
4、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 3、注册第三方物流企业10家以上。 产品交易市场 1、符合全省统一规划,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和电子商务等功能; 3、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省同类市场前5名,覆盖全省、辐射华东地区以至全国家,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
5、先地位。 第四条 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区发展规划; (二)省级以上有权部门关于设立园区的批件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园区发展规划的批件;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条 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授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七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八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按季度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悄况报告,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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