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 委 托 人: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大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此三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甲方厂区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有效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切实维护业主利益,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委托项目及委托管理方式1、新建长沙重型装备工厂及办公配套设施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全程和全面管理,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新建株洲高锰钢辙叉车间及道岔扩能项目。3、新建四川隆昌高速弹条扣件车间项目。甲方委托乙方
2、进行项目管理的指导,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项目概况及建设目标:1、长沙重型装备工厂及办公配套设施项目(1)主要工程量:新建厂房25000平米、办公楼8000平米和综合楼4000平米,以及环境绿化、围墙、大门、装修、室内外地面、安防监控、配套给排水、强弱电、风管、气管、空调等附属工程设施,所有设备基础工程等内容。(2)项目建设目标:在09年3月以前基本达到正常生产、生活和办公的条件,其中部份车间要在09年1月份达到生产条件(责任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工程质量全面合格;工程造价控制在甲方认可的水平。2、株洲高锰钢辙叉车间及道岔扩能项目新建厂房7500平米、改扩建厂房和综合楼6000平米
3、,以及环境绿化、围墙、大门、装修、室内外地面、安防监控、配套给排水、强弱电、风管、气管、空调等附属工程设施,所有设备基础工程等内容。在09年3月以前基本达到正常生产、生活和办公的条件(责任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3、四川隆昌高速弹条扣件车间项目新建厂房5000平米及其附属工程,设备基础工程。三、项目委托管理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履行整个项目的管理职责,乙方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方式与措施,以达到上述的建设目标。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施工前期及施工中的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缴纳给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2、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其中:设
4、备采购招标代理费用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3、负责协助业主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审核。5、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监督承包单位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6、严格按甲方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合同价格和工期组织施工建设,如有设计变更,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与甲方共同办理产权证件。8、负责协助甲方对建设期内的设备安装进行协调、管理。
5、9、负责对中铁轨道四川隆昌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指导与培训,以使该厂工程项目管理达到规范的要求(隆昌厂区指导的出差期在七天以内,差旅费由甲方额外支付)。10、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承诺。四、项目委托管理目标:1、工程管理目标:让甲方满意,包括质量要合格、工期要按时、造价要合理、安全要达标,满足各项目达到生产条件的要求。 2、项目委托管理期限:项目筹建开始至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正式移交给甲方结束。3、本合同期限:双方所有责任、义务和承诺解除之后。五、项目委托管理费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伍万元人民币¥:2450000元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该项目委托管理费包括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
6、责任、承诺和完成工程管理目标所需要的全部费税与利润。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签认或与专业工作单位三方签认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补充协议6、中铁轨道系统集团厂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当与合同正文发生矛盾时,以正文为准)七、其它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受委托人支付项目委托管理费。3、受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
7、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义务、责任和承诺。4、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大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本合同的乙方,后两者是具体实施方,前者是保证和担保方,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5、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甲方: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章) 湖南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湖南大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章)本合同于2008年8月 13 日在株洲签订。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
8、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委托管理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项目的建设和投资单位(以下简称甲方)。(3)“受委托人”是指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承担合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以下简称乙方)。(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项目委托管理工作的机构。(5)“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
9、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甲方权利第四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决策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 甲方有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及最终确认权,监督乙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第六条 甲方有权
10、对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与纠正,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委托管理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再审计,有权对乙方组织的竣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档案进行再复查。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周、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条 乙方如需调换项目经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权利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11、要求,有向甲方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实施。(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协商。(5)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建议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
12、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的签认权,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必须证明原因并经甲方批准才能予以确认。(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权与否定权,但甲方有最终确认权。(8)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乙方行使上述权利必须是以为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与此相违背时,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所作出的行为,如果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
13、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设备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向中标单位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单独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另外签订)。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甲方对竣工结算的再审计后向施工单位行使追索权。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取得项目管理报酬。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甲方义务第十七条 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与委托管理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好关系,为受委托人管理提供条件。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
14、授权 1 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甲方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关系,监督项目委托管理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现场相关的办公场所,所有办公用设备及耗材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若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乙方申请,经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甲方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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