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工程施工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白蚁防治的企业;(六)城市园林绿化的企业;(七)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八)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四条 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
2、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建设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报审资质,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中山市
3、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第七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情况符合。(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市外企业应明确在中山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
4、业所承接的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八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住建局核查后采用。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局核查
5、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予以修改。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通过市住建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不予发放或注销该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使用:(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三)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凭建设工程企业有效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参与工程投标
7、、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建设工程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
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企业初次办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1.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2. 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3. 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
9、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2.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3.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依据诚信承诺书,暂停其在中山开展经营活动;2.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4.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受理其参与投标,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最高
10、不超过承包金额的10%。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一年内降为D级,不公布信用分值:(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中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四)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五)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发生上述不良行为被降为D级后,同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
11、)暂停其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二)暂停其在中山市投标资格。(三)暂停其在中山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3年;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在确认不良行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1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当与企业诚信信息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第十七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住建局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
12、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第十八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第五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
13、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的施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住建局将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住建局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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