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效能督察(一)督察主体和职责:市“双创”办成立十个专门督导组和一个综合监察组,负责“双创”工作的效能督察工作。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不认真执行“双创”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领导不力、推诱扯皮、责任不清、效能低下等行政过错行为,按规定追究责任。(二)督察对象:承担“双创”任务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榆阳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市、区两级“双创”办工作人员。 (三)督察方法:各专门督导组对督察对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督促,责令限期解决。各专门督导组要定期向“双创”办
2、报告效能督查情况,并提交督查记录。综合监察组依据各专门督导组提供的线索,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时效、目标要求进行督办。受理群众相关的效能投诉,依据本办法进行检查或调查,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评分值。对问题较多、推卸责任、再次督办仍完不成任务的,按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四)各专门督导组和综合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双创”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就“双创”工作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督促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完成所承担的“
3、双创”工作任务; 4、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的内容 综合监察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双创”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措施不力、贻误工作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影响了全市“双创”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双创”工作有关规定,关停项目反弹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事故,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4、拒绝对“双创”工作的检查或者在“双创”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对“双创”办发出的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诱扯皮、整改不力的;
4、 6、在市“双创”办组织的综合考评中连续两次名列后进(后三名)的; (二)追究方式 1、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在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分别扣减单位和个人分值(扣分标准依据本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两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双创办”主任商纪检监察机关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和被谈话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三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该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全年奖金,同时建
5、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4、在市“双创”办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因未完成任务连续两次名列后进(后三名)的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该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全年奖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5、对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双创”任务未达标的,除按前四项追究责任外,还将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6、中、省驻榆单位不积极配合支持“双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还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作出处理。7、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双创办”处理建议书后应立即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将办理期限延长15-30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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