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540000165。2015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43元、销项税额245,8829元、进项税额182,6194元、应纳税额63,26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15年期初留抵税额7,0922元、2015年底累计欠税:17,46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二、检查情况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2、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80元。三、 处理意见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
3、税1,898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90元。 稽查人员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L地税发201228号)、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L地税发201217号)的要求,按照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计划统一安排,我处(科、股)指派XXX、XXX
4、从2012年7月5日起对XX县建筑设计院(纳税人识别号3723248630753XX)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XX县建筑设计院成立于1994年3月,于2006年1月1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1年10月9日重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11月3日办理税务登记,2011年11月3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XXX;经营地址XX县X州大街XX大厦四楼;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建筑技术咨询、晒图。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
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37001838208050150XXX;主管税务机关为XX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该单位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管理。2010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916,3429元,利润-31,5293元,年纳地方税额154,6342元;2011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310,040.32元,利润32,2916元,年纳地方税额165,0489元。该单位截止2011年末累计亏损264,3452元。XXX、XXX同志于2012年7月25日至7月26日对XX县建筑设计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期间检查组采取了调账检查的方式,运用了详查法等检查方法,对该单位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
6、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及发票取得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其申报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对其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账实核对,重点对其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该单位2010年实现设计费收入1,915,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
7、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的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915300.005%=9576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4990.00元,少申报营业税307700元。(2)该单位2011年实现设计费收入2,309,460.00元,根据中华人
8、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309,460.005%=115,47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8,3900元,少申报营业税17,080.00元。以上两年共计47,8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9、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该单位2010年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30,77005%=1,537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
10、7,080.005%=8500元。以上两年共计2,3975元。教育费附加(1)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
11、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该单位2010年少申报教育费附加30,77003%=9225元。(2)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规定,该单位少申报教育费附加17,080.003%=5140元。以上两年共计1,4365元。(二)地方教育附加(1)2010年该单位因少申报营业税30,7700元,而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印
12、发的通知(L财综200515号)第四条“XX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77001%=3075元。(2)2011年该单位因少申报营业税17,080.00元,而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及关于印发的通知(L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80.002%=3460元。以上两年共计6435元。(三)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1)该单位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15,3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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