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倍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3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倍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至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倍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2、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2、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
3、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下、2年生苗木10000株以下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0000至60000株、2年生苗木10000至20000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至5000
4、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0000株至100000株、2年生苗木20000株至40000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至10000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0000株以上、2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0000株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
5、营许可证。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4、未经
6、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7、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6、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7、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2、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1、经教育后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9、 2、屡教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1、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2、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10、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
10、、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2、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1、1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1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2、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
12、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13、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下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2倍的罚款。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至30亩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至50亩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4、在种子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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