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本手册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1.1.3 本企业装饰装修项目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手册的规定。1.1.4 本手册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GG)配套使用。1.1.5 本企业装饰装修项目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手册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材料2.1.1本企业的装饰装修项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符合国家关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
2、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燃烧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1.2材料进场需对材料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的所有相关资料齐全(合格证、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2.1.3进场后需进行复验的材料应符合本手册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按合同执行。严禁假冒伪劣材料的入场。2.1.4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2.2施工2.2.1施工过程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2.2.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3、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2.2.3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2.2.4施工过程中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2.2.5施工过程中要保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施工标识齐全。3. 施工内容3.1抹灰工程3.1.1一般规定3.1.1.1抹灰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1.抹灰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施工记录。3.1.1.2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3.1.
4、1.3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2.不同材料基体交界处的加强措施。3.1.1.4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3.1.1.5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3.1.1.6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脚,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3.1.1.7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3.1.1.8外墙与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贴牢固。3.1.1.
5、9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3.1.2主控项目3.1.2.1抹灰前基础层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检查方法:观察。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3.1.2.2一般抹灰所有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行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3.1.2.3抹灰分层进行。厚度大于等于35mm时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界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3.1.2.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
6、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3.1.2.5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要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3.1.2.6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黏贴牢固、无开裂。3.1.2.7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3.1.3一般项目3.1.3.1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茬平整、分格缝应清晰。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手摸检查。3.1.3.2护脚、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3.1.3
7、.3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观察、尺量检查。3.1.3.4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应小于10mm。尺量检查。3.1.3.5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符合下表规定。3.2门窗工程3.2.1一般规定3.2.1.1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特种们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2.1.2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8、: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3.2.1.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预埋件和锚固件。2.隐蔽不问的防腐、填嵌处理。3.2.1.4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使用射钉固定。3.2.2主控项目3.2.2.1门窗材料的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有木材的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2.2.2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3.2.2.3胶合板门、模压板门和纤维板门不得脱胶。
9、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俩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3.2.2.4门窗的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3.2.2.4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3.2.3一般项目3.2.3.1木门窗表面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3.2.3.2木门窗的割角、拼接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3.2.3.3木门窗上的曹、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3.2.3.4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3.2.3.5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3.3吊顶工程3.3.1一般规定3.3.1.1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10、说明和其他设计文件。2.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3.1.2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3.3.1.3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藏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3.预埋件或拉结筋。4.吊杆安装。5.龙骨安装。6.填充材料的设置。3.3.1.4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3.3.1.5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3.3.1.6吊杆距离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档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
11、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3.3.1.7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3.3.1.8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3.3.2主控项目3.3.2.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尺量检测。3.3.2.2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敷衍报告。3.3.2.3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手扳检查;3.3.2.4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3.3.3一
12、般项目3.3.3.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3.3.3.2饰面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3.3.3.3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3.3.3.4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3.3.3.5龙骨吊顶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3.4轻质隔墙工程3.4.1一般规定3.4.1.1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13、3.4.1.2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3.4.1.3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4.龙骨安装。5.填充材料的设置。3.4.1.4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界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3.4.1.5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音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3.5板材隔墙工程3.5.1主控项目3.5.1.1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查报告。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3.5.1.2安装隔墙板材所欲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5.1.3隔墙板安装必须牢固。3.5.1.4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3.5.2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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