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 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 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米购任务确认书,明确米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 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
2、业米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 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 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 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 法确定。项目采
3、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 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 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 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 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 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和行贿记录;(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 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 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 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 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 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人 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 单一来
6、源采购;(五) 询价;(六) 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 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 米用公开招标以外的米购方式的,应当在米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 准。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
7、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 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 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 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 (应当
8、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 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 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 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 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 评标记录和评标
9、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 投标处理:(一)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
10、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 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 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米购:(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 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
11、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 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 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 购:(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 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 采用招
12、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米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 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 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
13、)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 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 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 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
14、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 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米用单一来源方式米 购;(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 购的;(二)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 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 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 米取单一来源方式米购的,米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 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 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 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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