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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与其实施细则对照表Word格式.docx

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疋,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 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F84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疋 一律无 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 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

2、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岀租人上缴承包费 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 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 0日 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 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疋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F7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3、对本行F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 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政区域内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 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 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 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国豕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 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 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 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

4、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 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 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 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 共享。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第六条-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 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5、人有权向税 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 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 机关、税务人贝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 围。第十条纳税人

6、有权被推定诚实履行税法义务,税务机关有 相反证明的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依法享有减税、免税、退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订、修改的权利。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有权获得税务机关的尊重和服 务,享有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保守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资料只能用于 税收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向第三人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重复索取内容相同信息 资料的要求。纳税人、

7、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 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 队伍建设, 提咼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 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 法活动依法

8、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杳。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 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 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 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 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 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报告。第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 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 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 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 整税收定额、进

9、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 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 卜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夫妻关系;(二) 直系血亲关系;(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 近姻亲关系;(五)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 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 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 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 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 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 财政部制定。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

10、是指各级 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 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 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 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 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 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 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 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 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 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并发

11、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 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 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 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 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 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 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疋。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 0日内,向生产、 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

12、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 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 发生之日起3 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 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 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 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3、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 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 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 0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 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14、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 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 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 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 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 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 报告。 60 1 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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