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下简称“买方”)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其注册地址为,主要营业地在,作为一方,与2、(以下简称“卖方”),一家依据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其注册名称为,注册地址为,作为另一方。鉴于:卖方长期从事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销售,具有的设计、工程、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投料试生产、运行、维修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卖方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和检验等方面拥有或有权授予成熟、有价值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中国专利号:);买方希望购买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和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工程及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并为取得利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卖
2、方同意授予买方使用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权利,承诺按照合同条件履行卖方的全部义务;卖方就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已经或将获得任何及全部许可;卖方承诺将由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被授权负责并代表任何及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或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卖方为联合体的项目)。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第1条 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验收”是指合同工厂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3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接受合同工厂。1.2“买方”是
3、指上文首部被称为买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3“买方银行”是指。1.4 “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工厂的性能考核,对合同工厂接通公用工程及投入原料进行的初始生产和调试。详见附件10。1.5“合同货币”是指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即1.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由卖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3),包括为确保合同工厂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工厂中的部件。1.7“合同工厂”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工厂,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附件3的规定。1.8“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
4、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7。1.9“合同产品”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1.10“天”是指格利高里日历的一个日历日。1.11“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国机场。1.12“安装”是指将合同设备按设计要求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和公用工程的连接。1.13“合同生效日”是指合同第21.1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成就日期。1.14“检验当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1.15“工作现场”是指合同工厂座落的地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的工厂。1.16“专有技术”指卖方开发并拥有或合法取得、且传授给买方的与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
5、装配、检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数据、指数、图纸、设计和其他技术信息;该专有技术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不为公众及买方所知,并且卖方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1.17“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10 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工厂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附件3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1.18“装运港”是指国家港。1.19“卸货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20“专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卖方的专利,该专利为卖方所拥有或有权许可,专利号、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副本见附件2。1.21“卖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卖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22“卖方银行”是指1
6、.23“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1.24“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3、8、9。1.25“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工作现场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以及培训等。详见附件4。1.26“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给予买方的培训。详见附件5的规定。1.27“
7、试运行”是指为验证合同设备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别进行的运转和测试。1.28“保证期”是指合同第11.9条及附件3所规定的期限(包括该期限的任何延长或重新计算)内,卖方保证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附件3。第2条 合同范围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附件1、2、4、5、8、9。2.2 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2.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
8、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内容及专利证书副本详见附件2,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得禁止买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许可期限内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并承担有关的维持费用。(仅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2.4 卖方负责合同工厂的设计工作。内容详见附件8。2.5 卖方应按照附件2、3、8、9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2.6 卖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附件4。
9、2.7 卖方应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合同工厂类似的其他工厂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附件5的规定。2.8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工厂验收后年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发生合同项下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则卖方应在实际停止生产前通知买方,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至本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止所需的全部备件。或以合理价格提供制造停产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件以满足合同工厂在本款规定期限内正常运行的需要。第3条 价格3.1 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大写
10、)。3.2 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3.2.1 合同设备价格:A . 设备价格;B . 备件价格;C . 材料价格;D . 保险费和运费3.2.2 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3.2.3 技术资料费:A . 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费;B .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有关的技术资料费;3.2.4 技术服务费:A . 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B .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3.2.5 技术培训费:A . 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B .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工程设计费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费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费3.3
11、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全部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3.4 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服务增加,买方将按照附件4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支付;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多于预计的服务,买方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3.5 上述技术培训费是履行本合同所有技术培训的预计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技术培训少于预计的培训,买方将按照附件5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支付。3.6 合同第3.2.1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为按照班轮条件运抵卸货港且包括卸货费在内的CIF价格。合同第3.2.3条
12、所规定的技术资料价格为根据本合同第7.3条交货的价格。3.7 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7。第4条 支付4.1 合同项下买方对卖方的支付应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4.2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为止;选择四: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以不可撤销的保函方式支付,其格式见附件12的规定。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到为止。4.2.1 预付款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之内,买方应当将合同第3.2.1、3.2.2,3.2.3及3.2.6条规定的价款的百分之(%),即)支付给卖方:A . 卖方或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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