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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47Word文件下载.docx

1、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甲因酒驾发生追尾致乙重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 甲乙形成射幸合同,乙为履行合同义务致自己重伤。甲与乙打赌,使双方陷入受伤风险,体现违法性。造成重伤,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虽然是由于乙自己造成的,但乙的行为是因为与甲打赌,而且所受伤害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并且伤害性较大的,那么即使不存在蓄意或放任,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主观过错。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知,打赌的对方也需要分担损失。故B项错误。 甲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法无明确规定。故C项错误。 乙受甲雇佣照顾老人,乙的职责是照顾老人,乙送甲去医院则构成无因管理。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的情况下将照看老人的责任委托给好友丙,没有过错,不应该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第2题:王某被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某日王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园散步,迎面来个醉汉张某与王某相撞,张某反射性张口大喊大骂,王某受惊吓刺激后

3、发狂失控,咬住张某不放,王母见状竭力但阻拦无效,王某将张某的鼻子咬下一块肉。张某的医药费如何承担?A.完全由王母承担B.主要由王母承担,但张某也应适当承担C.完全由王某承担D.主要由张某承担,王母也应适当承担B 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4、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王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受到刺激后失控,可以推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母承担。 张某的受害是由于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张某的行为不是直接造成自身受害的直接原因而只是造成自身受害的诱因,王母虽然尽到了监护义务,但尽到监护义务并不免除其监护责任,只是减轻其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王母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适当承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第3题:根据民事行为的有关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5、王老为鼓励大儿子自立,误将二儿子的房产送给了大儿子。该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构成重大误解B.张某开车撞到赵某,赵某说,如不赔偿医疗费就举报张某违章行驶。赵某照办交付赔偿金,张某构成胁迫C.李某面临破产危机,走投无路之下向生意朋友程某借款度过危机,程某要求李某将祖传的古玉以低于市面数十倍的价格转卖给自己,否则拒绝帮忙。李某无奈同意,程某构成胁迫D.肖某误认为精神病人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肖某构成重大误解D 王老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根据

6、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A中王老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张某的威胁手段与其目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7、赵某本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两者区别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机的是否是对方当事人。 肖某误认为精神病人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精神病人丁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丁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肖某与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丁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47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第4题:根据代理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是某公司长期委托的代理商,后因张

9、某行为不检被撤销其代理权,但未对外公布,后张某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某公司有效B.王用伪造的红星公司公章,以红星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绿行公司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品卖给绿行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论红星公司是否追认,绿行公司均有权要求红星公司履行C.赵某委托丁某购买一批货物,丁某以其名义与经销商康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高于市面2%的价格买进,并同时以低于市面3%的价格销售另一批皮包。后丁某依约将货物的款项支付给康某,但因行情不好,丁某无法向康某交付皮包。康某拒绝向丁某交付货物。据此,丁某应当向赵某披露康某,但赵某无权行使丁某对康某的权利D.大黄和二黄是

10、双胞胎,外人难以辨认两人,某日大黄在重要谈判之前出车祸住院密码,二黄受大黄合作人之托冒充大黄参加谈判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可知,如果红星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绿行公司无权要求红星公司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

11、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2AT以向委托入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C项错误。 基于

12、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形成的代理关系只能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其内容为前者以后者名义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第5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给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丙为连带保证人。甲对乙主张权利,会导致连带保证债务时效中断B.甲欠乙2万元未到期,乙将债权转让给丙,甲的债务诉讼时效自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C.甲欠乙2万元未到期,甲下落不明,乙就此在甲住所地所在市极有影响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D.甲欠乙10万元,丙用8万元房产作抵押,乙向丙实现抵押权后,剩余2万元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

13、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故A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故B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

14、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入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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