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3、12小时之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四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已交付运营的线路,要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4、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
5、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事故调查组要有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参加。没有造成行车安全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建设管理单位担任组长,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
6、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2组织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一条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
7、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第二十三条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造
8、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第二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3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
9、十六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
10、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11、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故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12、,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