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 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徐婉容、李 健、洪贵琼、林志清、林 坤校 对 人:姜 菱主要审查人:王丰、张碧阳、林照宏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贸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以下简称导则基本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农贸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农贸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
2、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导则(基本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1 总则1.1.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等要求。1.2. 本导则(基本版)适用于海南省乡镇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3.本导则(基本版)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 “以人为本”的宗旨
3、,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1.4.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海南的气候特点和风情特色。1.5.农贸市场周边的消防通道、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应同步建设。 1.6.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基本版)规定外,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及当地的相关要求。1.7.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大型:建筑面积5000; 中型:10005000;小型:建筑面积1000。;2 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建筑设计防火
4、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 术 语3.1. 农贸市场(菜市场)是由农
5、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3.3. 摊位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
6、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3.4. 购物通道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3.5. 水产品“二去”服务 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3.6. 不可食用肉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7. 农产品废弃物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农贸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3.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
7、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检测室、投诉(宣传)室、设备房、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4 场地环境4.1. 选址要求4.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乡镇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4.1.2.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1.4.乡镇农贸市场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小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 100建筑面积,
8、中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00120建筑面积,大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 120150建筑面积。非机动停车位不小于2辆/摊位。4.1.5.乡镇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应少于2个,宜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应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4.2. 建设规模4.2.1.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4.2.2.新建乡镇农贸市场公共卫生间按2个厕位/600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中性卫生间,其中有1个无障碍厕位(含市场外80m以内公共卫
9、生间的厕位),应设置男女洗手盆各1个。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配1个中性厕位。对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参照本条执行。4.2.3.乡镇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密闭垃圾间的空间及面积规模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25;中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20;小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15;密闭垃圾间应与环卫部门协议,设于农贸市场的合适位置。4.3. 无障碍设计4.3.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4.3.2.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4.4. 疏散设计 4.4.1.农贸市场所处
10、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4.4.2.乡镇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应超过2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应超过12m,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4.3.农贸市场的对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4.5. 装饰设计4.5.1.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应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找坡。选用水泥砂浆铺设防滑地砖,砖与砖之间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
11、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4.5.2.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顶;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4.5.3.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吊扇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其它管道、管线等。4.6. 场内布局4.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市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4.6.2.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3.乡镇农贸市场内
12、设有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的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其经营区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周边25m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活家禽等。 4.6.4.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4.6.5.乡镇农贸市场内设置现炒现卖柜台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散热等安全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4.6.6.乡镇农贸市场内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以外的农产品。4.6.7.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内宜设置开水间,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m。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5.1.1.乡镇
13、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生熟”、“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5.1.2.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大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不同的朝向位置,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5.1.3.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8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5.1.4.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要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应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5.1.5.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
14、,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5.1.6.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5.1.7.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设置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5.1.7)。5.1.8.敞开式棚架农贸市场,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4m。图5.1.75.2. 给水设施5.2.1. 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2.5倍。对于地面冲洗给水、密闭垃圾间
15、冲洗给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均应在给水管设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5.2.2.农贸市场内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到专用空间;肉类经营区供水到经营区每组摊位;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柜或专间。5.2.3.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5.2.4.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应设置水龙头。5.2.5.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所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5.2.6.农贸市场内卫生间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5.2.7.农贸市场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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