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 V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
2、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上报事故。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 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12、 工伤保险条例
3、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 伤保险费。13、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 劳动能力的,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4、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 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5、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
4、人罚 款五千元。16、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7、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规定,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 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18、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岗位证书。19、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
5、应当 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 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20、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 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 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2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22、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 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
6、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和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23、上海市消防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 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24、上海市消防条例 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5、上海市消防条例 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6、 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 因,统计火灾损失。27、 上海市消防条例 规定,搭建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给予警告,2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8、证。3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3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总监应当定期巡查。3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 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3、 建筑起重机械安
9、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 停工整改。3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3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 告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6、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 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 3 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10、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 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37、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 3 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38、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 6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39、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 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可以采用外挂式罐车外运。40、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市容环
11、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 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4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中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米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 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4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 置,设置施工铭牌。4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 款专用。4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 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
12、,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也应当设置安全通 道。45、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 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46、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47、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13、证书三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 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4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明确:总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工程合同造价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明 确:总承包单位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项目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 1人,并
14、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5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5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 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我检查,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5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在 12个月内,同一 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建议。54、 总承包单位不按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要 求,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 要责任。55、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明确:施工单位应当 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x56、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高层建筑 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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