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BAIC”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请登录市工商局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
2、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
3、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外商投资股份可由投资人或公司申请总局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收费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4、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
5、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
6、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外国
7、(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
8、件、证件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明是指: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或
9、特别行政区护照,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护照或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
10、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
11、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缴付方式执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12、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
13、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
14、”、“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将住宅楼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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