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5、工程勘察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深度,能否满足设计要求;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第5条 提交设计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政府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3、全套设计文件(含必要的计算资料);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6条 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结论。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设计优化完善。第7条 高速公路项目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
2、查意见按设计文件内容分章节编写,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方案、设计概算及基础资料等。其他等级公路项目参照编写。第8条 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构造物方案及设计概算。第二章总体评价第9条 评价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第10条评价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可”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第11条初步设计审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依据,技术设计文件审查以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3、为依据。第12条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是否客观、科学和合理,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第13条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第14条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三章总说明书第15条总说明书的审查内容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第16条重点审查说明书中对上个环节批复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方案比选是否科学、客观,推荐方案是否明确。第17条核查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第18条核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
4、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是否合理,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是否合理可行。第19条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是否得当,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及管理站等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是否协调,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是否与交通量相适应。第20条核查路线方案布置与上个环节批复的线位是否基本一致,评价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方案比较及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第21条评价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的比选论证是否合理。第22条核查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评价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
5、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桥位、桥型比较。第23条核查隧道净空是否符合标准,隧道方案比选论证是否充分,是否逐处说明了隧道与路线及地质的协调性,对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安全设施的规模、标准及方案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24条评价路线交叉的设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是否充分、合理,核查互通立交的分布是否与“工可”批复吻合。第25条核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否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相适应。第26条评价路线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结论。第27条核查设计概算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第
6、28条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充分体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要求,提出的科研计划是否必要、可行。第29条核查路线平纵面缩图是否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第四章总体设计第30条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总体方案布置图、平面总体设计图、典型横断面图、全景透视图及分期修建方案设计图等。第31条重点审查总体方案布置图,各方案的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基本功能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各专业设计是否体现安全性、整体协调性、经济合理性及服务社会的原则。第32条从经济性和实施可操作性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及地基较差路段,核
7、查是否进行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的应说明理由。第33条对路线布设困难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核查是否应用全景透视图或复合透视图进行检验评价,山区公路宜通过设计提供的三维动态模型或动画进行评价。第五章路线第34条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透视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用地表、公路用地图、不良地质地段表及征拆迁数量表等。第35条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是否客观、科学,推荐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各项技术指标的应用是否得当。第36条核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是否符合“工可”批复精神,如有较大出入,则应评价设计理由是否充分,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
8、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第37条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分布等情况是否完整、准确,进一步评价路线方案的合理性。第38条核查各设计方案比选的深度是否相同,比选方案里程一般应不小于推荐方案的30%。第39条评价路线方案比较是否综合考虑工程实施条件、技术经济、营运安全、占用土地及水利、环保、铁路等影响因素。第40条核查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重点评价桥梁、隧道及互通立交等主要结构物区段的线形指标是否合理,并对各方案平、纵面的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协调情况及服务水平进行详细评价。第41条评价设计对沿线群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用情况。第42条对路线平
9、、纵组合受限制路段,通过设计提供的路线透视图或三维模型进行检验,评价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第43条重点对推荐方案平面指标进行逐个核查,并提出量化指标建议,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第44条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第六章路基、路面及排水第45条本章审查内容包括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特殊路基设计图表、土石方数量表、取弃土场图表、防护工程设计图表、路面结构方案图及数量表、排水工程设计图表等。第46条重点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各部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第47条核查路基一般设计图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的提供了一般路基、路堑、半填半挖路基、深挖
10、路基、沿河(溪、塘)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的代表性路基设计图,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第48条重点审查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图及方案比较表,评价推荐方案是否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及经济合理。第49条对高速公路项目,软基地区路基高度超过极限填土高度及一般地区填方高度超过14米的填方路基,核查是否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对中心挖深大于30米的挖方路堑,是否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对自然山坡陡峻及山体稳定性较差的深挖路堑,是否与棚洞方案比较;并对设计推荐的方案进行评价或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公路参照执行。第50条评价高边坡所采用的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地质复杂、工程量巨大的防护方
11、案,核查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第51条核查路面结构方案是否充分利用当地材料,是否体现当前成熟或先进技术,评价技术经济比较及推荐方案是否合理。第52条核查排水设计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与沿线地形相适应,是否满足泄洪要求。第53条核查初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土石方平衡是否体现合理调配。第七章 桥梁、涵洞第54条本章审查主要包括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桥梁涵洞表、大中桥主要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一般构造方案图等内容。第55条重点审查桥位、桥型方案比较图及推荐方案构造图,评价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是否体现安全可
12、行、经济合理。第56条核查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上是否示出江河流向、通航等级、各路线方案及其桩号、桥梁位置等内容,并进一步评价桥涵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相适应。第57条检查特大桥、大桥及复杂中桥是否有二种以上桥型比较方案,评价推荐方案是否体现技术可行、结构安全、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及外形美观,非常规桥型宜通过安全及结构验算。第58条核查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及交叉净空等基础数据,是否满足桥梁设计需要。第59条对桥梁跨越的主要河流、滞洪区及变迁性河床等特殊区段,核查是否满足专项行洪分析报告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水位要求。对跨越未明确通航要求的通海江河及海湾大桥,检查是否满足专项的通航论证及相关
13、部门批复意见。第60条评价桥梁上部构造的各部尺寸、下部结构形式和埋深及全桥材料数量是否合理、准确。第61条对改、扩建工程,在分析原有工程现状、检测参数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基础上,评价改、扩建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第八章隧道第62条本章审查主要包括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图、净空横断面图、衬砌横断面图及相关附属设施图表等内容。第63条重点审查隧址方案是否与地形、地质相适应,评价隧道轴线、标高及洞口位置是否合理可行,与路线设计方案是否协调。第64条针对地形、地质条件,评价分离式、连体式及小净距隧道的位置、设计方案和结构类型的经济合理性。第65条核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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