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样本编号:_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买 方:_卖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一、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5 “买方”
2、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1.6 “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8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2. 适用范围2.1 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3. 技术规格和标准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 专利权4.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
3、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 包装5.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5.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6. 运输标记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
4、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6.2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7. 交货方式及装运条件7.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运输费由买方承
5、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7.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日历日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7.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
6、切后果负责。8. 装运通知8.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8.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9. 保险9.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交货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亦可委托卖方代
7、为办理。10. 付款方式与条件10.1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1)信汇付款;(2)电汇付款;(3)汇票付款。10.2 合同生效后,买方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比例,分期向卖方支付予付款或定金,货物交货后支付款,验收后支付款,质量保证期后支付款。10.3 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货物和已履行的服务的发票和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11. 技术资料11.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日历日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
8、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寄送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1.2 卖方应另备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随包装好的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2. 价格12.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13. 质量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
9、到买方通知后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3.2 除非合同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12个月,买方在货物交货后6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质量保证期为货物交货后18个月。14. 检验14.1 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买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14.
10、2 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买方或买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有不符合时,除应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将有权在货物到达卸货后规定时间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4.3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其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按本合
11、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5. 索赔15.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价格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
12、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日历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日历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按本合同一般条款21条规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15.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如果卖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6.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
13、额16.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日历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日历日按7日历日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17. 不可抗力17.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
14、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日历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税费18.1 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18.2 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9. 履约保证金19
15、.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向买方提交按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或由买方认可的其他银行或机构提供。19.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19.3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取得补偿。20. 仲裁2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20.2 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合同签约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20.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4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21. 违约终止合同21.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日历日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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