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怀中抱月”是以下哪种贝母的经验鉴别术语A. 松贝B. 青贝C. 炉贝D. 浙贝3. 甘草粉末中可见A. 晶纤维B. 树脂道碎片C. 油室D. 草酸钙簇晶4. 下列哪一种生药不是来源于伞形科A. 白芷B. 当归C. 独活D. 白芍D5. 柴胡粉末少许,加水10-20倍,用力振摇,产生持久性泡沫,该反应检测A. 蒽醌类B. 黄酮类C. 皂苷类D. 生物碱C6. 朱砂主要成分是A. 硫化汞B. 硫C. 三氧化二铁D. 水合硫酸钠7. 与肉桂不相符的是A. 樟科B. 树皮C. 粉末含有草酸钙簇晶D. 温里散寒止痛8. 下列生药属于动物病理产物的是A. 蜂蜜B. 麝香C. 牛黄D. 熊胆9. 下
2、列含有树脂道特征的药材有A. 丹参C. 人参D. 川芎10. 当归根横切面所见分泌组织类型A. 分泌细胞B. 油室C. 树脂道D. 乳汁管B11. 附子的药用部位A. 根B. 根茎C. 母根D. 子根加工品12. 枸杞子的入药部位是A. 种仁B. 种子C. 果实D. 外果皮13. 黄柏药材在显微镜下观察,应没有A. 鲜黄色的晶鞘纤维B. 粘液细胞C. 淀粉粒D. 导管14. 哪味生药含有分枝状石细胞A. 黄连B. 大黄C. 厚朴D. 人参15. 有一皮类生药粉末,红棕色,纤维多单个散在,石细胞类圆形或类方形,壁厚,有的三面厚一面薄,油细胞常见,具有特异性香味。此生药为A. 厚朴B. 肉桂C.
3、黄柏D. 秦皮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肉桂粉末特征A. 油细胞B. 草酸钙针晶C. 纤维D. 分枝状石细胞ABC2. 天麻粉末中含A. 厚壁细胞C. 导管D. 淀粉粒3. 不属于番红花药用部分的是A. 雄蕊B. 管状花C. 柱头D. 花冠ABD4. 符合马钱子特征A. 扁平纽扣型B. 味极苦又大毒C. 被银灰色绢毛D. 质地轻脆易破碎5. 性状鉴别时,不具有鹦哥嘴的药材是A. 天麻B. 麻黄C. 甘草D. 牛膝BCD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鉴别生药中糖类成分的常用实验是Feling实验A. 错误B. 正确2. 生药甘草中无异性维管束3.
4、药材防风根头部有蚯蚓头4. 秦皮药材横切面在紫外光灯下显蓝色荧光5. 黄芪根呈圆柱形,横断面皮部白色,内心淡黄色,俗称“金井玉栏”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
5、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
6、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
7、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
8、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
9、,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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