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
2、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补充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保证合同【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
3、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2】当事
4、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6.作出裁
5、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行政复议决定(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4)决定种类: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7、【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6)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
8、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
9、的,可以口头起诉。【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和判决(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合议庭(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6)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
10、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个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二)订立主体1.资格要求【注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双方义务签订劳动合同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
11、订立“口头”协议。【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注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注意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
12、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适用人群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2)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3、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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