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2、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用地。(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第八条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一)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 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储存易燃
3、、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十条 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海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五)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4、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处理用地及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
5、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六)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三条 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一)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园林生产绿地及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第十四条 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用地。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但不包括公安局用地)。第十五条 水域和其它用地,指除以上各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6、,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
7、,不予审批。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4万平方米的,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遵循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住宅建设以多、中高层为主。附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类 别容 量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办公建筑多层352.0高层4.0写字楼(商业公寓)403.5宾馆酒店2.5商业建筑5045医院建筑30普通仓库1.2绿地居住区公园2.50.05小区公园注:本表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8、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等城市特别地区。第二十一条 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
9、、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整合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与周边地块整合统一规划建设。(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二)7层及7层以上住宅为4000平方米;(三)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四)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执行中一般比极限指标下浮5-10%)绿地率为下限。用地面积指标4000-7000平方米7000-13000平方
10、米13000-25000平方米25000-40000平方米FARD(%)G(%)3层以下1330.9430.8290.7484-6层1.828371.6261.427427-18层2.8252.62.42.22419层以上233.02.722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筑的控制指
11、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行业分类容积率代码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0.814食品制造业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加工业17纺织业0.6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上述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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