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等资产和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信贷部门从事信
2、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 依法合规,维护信誉;(二) 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三) 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四) “三农”优先;(五)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六) 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权限管理;(七) 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进行客户选择与定价;(八) 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担保;(九) 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法人独立经营、分层次进行权限(授权)管理的组织体系。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类设置,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第七条 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的设置应
3、当本着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机构的经营规模、效益、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信贷资产风险状况、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许可,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职权。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统一法人的联社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二级法人的联社对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实行权限管理。法人信用社对其分支机构
4、实行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不改变直接经营社对信贷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的责任。各级机构在各自权限(授权)内分别独立行使审批职能或备案。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经营与风险监控分离、相互制衡的信贷管理体制。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的机制。第九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县级联社设立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市场发展部按信贷政策和制度进行信贷业务营销和管理,承担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按信贷政策和有
5、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发展部提供的客户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权机构审议审批,决策前不与客户见面;在贷后管理中承担风险监控职能,督促市场发展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工作,以及和稽核部门共同进行信贷责任认定等,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控制。第十条 县级联社实行“两委会”制度。县级联社理(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经营管理层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理(董)事会应当明确对经营管理层贷审会的授权范围。(一)贷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议相关的信贷业务事项。贷审会委员由经营班子成员和市场发展部、会计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理事长、主任未分设的,分管信贷副主
6、任(副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记名表决方式。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比照贷审会的职责审议相关的信贷业务事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必须报理(董)事长阅知。(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总体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审议贷审会超授权的大额信贷业务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和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理(董)事长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实行记名表决方式,主任委员不参加表决。对授权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理(董)事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不能行使一
7、票赞成权。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分级审批制度。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对权限(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县级联社分支机构超权限(授权)的信贷业务,在贷审组审议通过后报县级联社审批;县级联社贷审会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县级联社贷审会超授权的大额信贷业务,在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实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省联社限定的大额贷款,县级联社在审批发放前,提请省联社备案,省联社对备案大额贷款回复不能发放的,县级联社不得审批发放。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
8、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披露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六条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主体合法,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二)
9、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三)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收入稳定,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 企业法人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五) 具备必要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人对其他企业投资时,未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七) 除自然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还应有收费许可证;(八)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
10、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九) 拥有法定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十) 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一)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十二) 在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十三)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十四)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提供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十五) 申请票
11、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六)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三) 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投向;(五) 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 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并按期进行年检;(七) 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12、结算监督;(八)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九)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满足统一授信条件的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二十条 最高综合授信
13、额度。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分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第二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应当从集团整体统筹考虑授信方案和核定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章 信
14、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三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2.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 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免担保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2.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
15、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以及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抵押物价值应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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