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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1Word文件下载.docx

1、是书分上、下二卷,上卷乃陈恬所著,。下卷乃朱鼎祚所增刻。历叙三湖兴废事迹暨堰琪成规,足备考镜。近时枕湖楼连氏有重刊本,连蘅又附刊续水利一卷。按,此书刘仁本序云:“县旧有三湖,曰夏盖,曰上妃,曰白马,五乡受田之家实蒙其利,疏治围筑之规,启闭蓄泄之法,自东汉逮今,既详且密。间有擅为覆夺更易者,赖载籍明白,持以证据,于是乎得不泯。乡之人陈恬又惧其久而或讹也,裒集古今沿革兴复事实以及志刻左验公规讼牍,锓梓成帙,将垂不朽,俾谂来者,其用心溥矣。”杨翮序云:“盖夏盖、上妃、白马之为湖于上虞旧矣,幸而不为田则其乡之利甚厚,不幸而不为湖,则其乡之害有不可胜言者,利害之分较然明著。奈何细人之肤见,往往役于小利率

2、倒施之,可为浩叹。此晏如所为夙夜倦倦欲使后世长享厚利而毋蹈遗害焉。”文中“晏如”是陈恬的字。可以看出,陈恬作此书,目的在于保存文献,防止有入围湖造田,破坏当地的水利灌溉。此书所收资料,从时间上看,最晚到元顺帝至正二十一年。刘仁本、杨翮的序分别作于至正二十二年九月和十二月,当时已“锓梓成帙”。到明代中叶,“其板已坏,其书仅见而损,且将亡之矣”。嘉靖十五年,上虞知县张光祖命人整理,捐俸重刊,见此书张光祖序。清代前期朱鼎祚将明代后期至清康熙年间的五乡水利,辑为一卷,和陈恬的著作合为一书,上卷是陈恬的原作,下卷是朱鼎祚的续刻三湖水利本末,全书沿用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一名。清光绪十年,上虞人连蘅重刻,后附水

3、利案卷,记录清道光、同治年间有关夏盖湖水利的争讼。这就是现在通常见到的枕湖楼连氏刊本,书名重刻五乡水利本末。上虞县在元代属江浙行省绍兴路。全县共十四乡,“大抵九乡在东南,皆绵亘山谷,水利无所预。其西北五乡襟海带江,土多斥卤,雨泽不时,禾受其害”,主要依靠三湖之利灌溉。陈恬的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如名称所示,主要内容便是搜集三湖灌溉的文献资料。因为五乡地处海边,又有海潮之患,所以书中亦有海堤情况的介绍。全书包括“四图”,十三目。对于研究元代水利和田赋制度,都有重要价值。但清代修四库全书时,未曾收入,所以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二本书“征粮等则”中说:“田赋之起,因地定则,地有肥硗,赋有轻重,古法然

4、也。并湖之地,虽曰滋饶,地力亦复不同。自宋至今,其法三变,而赋之上下亦第为三焉。”所谓“其法三变”,是指“宋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国朝至元间抄籍后等则”和“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也就是南宋末、元初和元末三个时期的不同科征标准。“咸淳”是宋度宗的年号,共十年。这时已是南宋亡国的前夕。“推排”即南宋权臣贾似道推行的“公田法”,政府强行收购民间的部分田土作为“公田”,以“公田”收入弥补军饷的亏空。与此同时,重新确定了田赋的标准。“至元间抄籍”指元灭南宋后在江南推行的人口和资产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确定了田赋的征收标准。这次确定的“等则”实际上是元代通行的征收标准,因为“至正十九年”的“归类田粮等

5、则”施行时,距离元朝灭亡已为时不远。“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和“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都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的,为便于比较,见表一:“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则例”,则是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的,见表二:从此二表可以看出,“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所记田粮数额,实际上相差不大,而“至元等则”和“咸淳等则”相比,则减少了一半以上。为什么有这样大的变化?原因有两个:一是元朝在计量方式方面的变化,一是忽必烈减免江南租税的决定。“宋代咸淳年间推排等则”“用文思院园斛”。文思院原是宫廷器物制作场,后来职能扩大,承担度量衡器的制作。“文思院园斛”便是文思院制作的标准量器,在宋代广泛使用。元平江南以后在至元二十年五月,“

6、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可见文思院园斛仍继续沿用。但没有多久,中书省便另颁量器,称为“省斛”。“省斛”比“文思院园斛”大。过去我们讨论“文思院斛”与“省斛”关系时,曾指出当时有两种比例: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石折省斛七斗,亦即十与七之比。一种是文思院斛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亦即十五与十之比。按照后一种比例折算,文思院斛合省斛六升六合强。本书则提出了另一种比例:“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用省降方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正好在上述两种比例之间,上虞县通行的这一折合比例,我们在昌国州也可看到。昌国州秋税“该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三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

7、九石七斗一合”。正好合上虞的比例。这就是说,在江南,征收税粮时,以文思院斛折合省斛,有三种不同的比例,因地区不同而差异。本书所载“至元等则”是按省斛计算的。这样,从具体数额来说,比起南宋的等则来,就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总起来说,元代前期江南地区两种量器系统同时存在,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种是省斛。但官府征收税粮时,显然都以省斛为准,文思院斛都要折合为省斛。所谓“省斛”,应是元朝政府沿用金代的量器系统,原来行于北方,统一后又逐步推行到南方。元代北方并不存在两种量器系统。元史食货志税粮说:江南税粮,“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这段话是很不确切的。江南税粮,在忽必烈时代,作为过渡,

8、两种量器系统并行,但已经以省斛为主。到了元中期,文思院斛系统实际上已逐渐消失。而且,文思院斗斛和“今”斗的折算有三种比例,“一石”当“七斗”只是其中之一。折合之外,又有减征。本书“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下注,当地税粮,“除免三分,实征七分”。另一处说:“世祖皇带悯念越民旧赋之重,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德之至渥,万民感赖。”在现存其他元代文献中,我们看到减免税粮三分的记载,有以下两次:至元二十年十月,忽必烈颁诏:“江淮百姓生受,至元二十年合征租税,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但这次减免,明显仅限于至元二十年。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时颁布的诏书中说:“诸色户计秋粮已减三分,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

9、夏税,特免一年,已纳官者,准充下年数目。”“诸色户”应就全国范围而言,减免的秋粮应与夏税相同,亦限于当年。显然,这两条记载都不足以证明元朝政府曾对江南税粮“永蠲三分”。从上引本书记载来看,这是忽必烈“悯念越民旧赋之重”而采取的一项“德政”,很可能是仅限于绍兴路范围之内的。由于以上两个原因,至元等则中各类田的秋粮额和咸淳等则相比,相差很大。南宋末年交纳秋粮一斗,到了至元年间,折合成省斛6升8合5勺。再除免三分,就变成4升7合9勺5抄。以永丰乡民田一等为例,南宋末每亩田税为1斗4升2合7勺,到至元间折合省斛便成为9升7合7勺4抄9撮;再减免三分,打个七折,就成为6升8合4勺2抄5撮了。永丰乡的其他

10、等级和其余四乡各等级的税粮额,都可以此类推。元代后期,浙东各地普遍实行核田定税。至正十九年,韩谏任上虞县尹,“议履亩以计田定赋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亩至百十,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其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其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曰都总。又自各都流水类攒户第其实管田数日鼠尾,小大相承,多寡分合,有条而不紊,为法可谓密矣”。“由是积弊以革,民瘼以苏,贫富适均,征差有则,民输惟期,岁人用足。”本书所载“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无疑就是这一次核田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这时包括上虞在内的绍兴地区,已

11、经处于方国珍控制之下。方国珍是浙东台州路黄岩县人,至正八年起兵海上,后来归附元朝,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对于方国珍管辖地区内的社会状况,迄今缺乏研究,至正十九年核田定赋之事,可为此提供若干资料。试以至正十九年等则与至元等则相比较,可以发现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个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有的甚至以保为单位分等征收。另一个是由四等改为三等。元朝的基层组织,县以下是乡,乡以下是都,都以下有里、保、村。县、乡、都三级各地都是相同的,都以下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保为单位分等征收,意味着征收标准更加细致,显然更能反映土地的肥瘠程度。三元延祐七年的一件官

12、方文书中说,江南“田地有高低,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21。分等征税,是元代江南税粮不同于北方的一大特点。元代北方地税每亩三升,是划一的。江南税粮则各地有不同的等级。如昆山“悉以上中下三等八则计亩起科”22。常熟亦同23。徽州路“一州五县税则,婺源六乡四十都田,但分上中下早晚凡六色,祁门六乡、黟县四乡田,但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惟歙县十六乡三十七都田,四色之外,又有所谓天荒田、荒田、沙涨田、众荒田、水冲破田”。徽州路的税粮,是在元朝统一之初,因“无所依据”,用税钱折合的,比较复杂。各县、州每亩税钱不等,秋苗米相差也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州、县均分色征收,并不划一。可惜

13、的是,现有文献只有部分县、乡“上田”的秋苗米数额24。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税钱一百八十文,凡五亩二角为钱一贯,科夏税丝六两三钱一分四厘,绵一两四钱一分七厘,茶租中统钞一百四分二厘,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也就是说五亩二角地纳秋苗米三斗三升多,折算起来,每亩应合六升多。按此类推,婺源州上田每亩不到一升,休宁县忠孝乡上田每亩约三升,祁门县上田每亩约一升六合,绩溪县仁慈乡上田每亩约七升,黟县会昌乡上田二升弱25。各州县相差悬殊,虽然有土地肥瘠的因素,但“轻重相悬”,其不合理是很明显的。相比之下,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是现在已知元代江南最完整的税粮分等征收的资料。它详细叙述了各乡

14、分等征收税粮的情况,这是其他同类记载中没有的。而且,它清楚地说明了与南宋粮税的继承关系,这在江南是有代表性的,不像徽州路的秋粮,是元平江南以后新定的。从上虞县五乡的情况来看,至元等则中民田每亩税粮最低为4升3合,最高为6升9合;至正等则最低为4升,最高为7升;上下差别是不大的。水利本末一处记载:“邑所垦田大率三十三万亩,公赋一万八千斛。濒湖五乡为田三之一,而粮乃当大半。盖因田为湖,租未尝减,再包湖面不耕之地,故赋视他乡为特重。”26可知上虞县其余各乡税粮比濒湖五乡要低得多,但六升、七升应指上等田而言,并非平均数。与绍兴路毗邻的是庆元路,有民田19 675顷强,交纳秋粮米70 173石强。按此折

15、算,每顷纳米3石5斗强,每亩纳3升5合强。但庆元路各州县情况很不相同,请看下表27:以绍兴路上虞县和庆元路相比较,可以认为,浙东一带每亩民田秋粮额数,自2升至7升不等,其平均数应在3、4升之间。江南其他地区民田秋粮数额,应与此相去不远。当时北方民田每亩税粮三升,南、北实际上是差不多的。南方民田的亩产量普遍比北方高,看起来南方百姓似乎负担轻些。但元朝政府在江南很多地区另征夏税28,民田税粮,包括夏、秋二税,这样一来,就比北方重多了。顺便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延祐七年四月,元朝政府决定增加江南田赋,“除福建、两广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湖这几处,验着纳粮民田见科粮数,一斗上添答二升”29。如此则江南税粮应增加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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