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m 土路肩+3.5m 硬路肩+(23.5)m 机动车道+0.5m 路缘带+2m 中分带+ +0.5m 路缘带+(23.5)m 机动车道+3.5m 硬路肩+0.75m 土路肩。项目设计平面图见图 1-2 所示,项目地理位置图见图 1-3 所示。图 1-2 项目设计平面图图 1-3 项目地理位置图1.2 评价依据1.2.1 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2017 年11 月 5 日正式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7 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号 2014 年 1
2、2 月 1 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 9 号,201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 535 号,2008 年 9 月18 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 54 号, 2012年 7 月l 日起施行);(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3 号);(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10) 路政管理规定(2016 年 12 月 10 日施行);(11) XX省省道路
3、交通安全条例(2012 年第三次修正);(12) XX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 年修正);(13) XX省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XX法200592号);(14) XX省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XX规20147 号);(15) XX省省普通国省道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管理办法( XX公路政2015218 号);(16) XX省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 年修正)。1.2.2 规范标准(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2017);(2)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3)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4、 D30-2015);(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6)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8)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9)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2013);(10)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11)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2012);(12) 公路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标准( DB32T 2677-2014)等。1.2.3 技术资料(1) XX高速XXX互通连接线与XXX大道交叉口改造工程施
5、工图设计;(2) XX高速XXX互通连接线与XXX大道交叉口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3) 业主提供的其他资料;(4) 现场收集的各种资料。1.3 评价范围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运营后的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等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技术等方面进行符合性检查及质量安全性评价。1.4 评价内容评价的主要内容为XX高速XXX互通连接线与XXX大道交叉口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和运营期交通组织方案等。1.5 评价思路1、了解分析XX高速XXX互通连接线与XXX大道交叉口改造工程的基本情况。2
6、、基础资料调查项目场区基本情况、收费站连接线涉路段的技术状况等。建设单位提供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运营期间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等。3、梳理分析基础资料4、安全评价对XX高速XXX互通连接线与XXX大道交叉口改造工程的各个方案及正常运营期间对收费站连接线的交通安全影响等分别进行评价。5、得出结论,形成评价报告。1.6 项目调研为全面了解拟建工程的详细情况,项目组成员于 2020 年 4 月中旬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建设单位。通过对涉路现场的拍摄和实地调研,获得了相关现场资料和施工方案资料。1.7 评价过程2020 年 4 月中旬,受建
7、设单位委托,我公司着手对本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2020 年 5 月上旬,完成评价报告。第二章 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可持续发展,国家、交通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其中与本工程安全性评估相关的条文如下: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2017 年 11 月 5日正式实施)有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8、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新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
9、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首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
10、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5 年施行)有关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 20 米;(二)省道不少于 15 米;(三)县道不少于 10 米;(四)乡道不少于 5 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11、30 米。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
12、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13、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2.3 XX省省公路条例(2011 年 2 月 01 日施行)有关规定如下: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新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
14、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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