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三)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四)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五) 砍伐公路行道树的。(六)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七) 其他占用、利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第四条:凡未经路政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处理路产损失赔偿时并处行政处罚。第二章 公路赔(补)偿处理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五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赔(补)偿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第六条:
2、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理路产赔(补)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应遵守以下程序:(一) 不少于二人(可含分局工作人员一人)(二) 向当事人出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 告知当事人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事实,赔(补)偿路产损失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四)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 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六) 制造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名及日期(七)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八) 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当事人(九) 执法人员收缴赔(补)偿费后,制作路权路产赔(补)偿处理结案报告并在两日内将文书及赔偿
3、费交路政内业。第七条:结案后,承办人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北京市事业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及收缴的赔(补)偿费交内业,检查复核后归档制卷,赔(补)偿费由内业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简易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归档文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二)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复印件及上缴分局财务的“缴款书”(四)结案报告第二节: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一般程序)第九条: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损坏公路路产,应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
4、案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报告书报路政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条:立案后,路政执法人员进入调查、收集证据阶段,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程序要求工作。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 本人或近新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调查人员是回避,由路政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对违法损坏路产的行为调查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基本齐全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制并送达路政违法行为
5、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认定其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并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第十三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大队及本案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路政大队应当采纳。第十四条:违法损坏路产行为调查终结,对赔偿路产损失费在2万元(含2万)的在做出赔偿通知书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节听证程序规定履行听证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 当事人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且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路政行
6、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市路政局道管处审批,其它路产赔补偿案件,由分局主管局和审批。第十五条:对路政行政处罚处理呈批表由路政大队负责人签属审核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签属审批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一)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出赔偿决定。(二) 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成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第十六条:案情复杂或路产损失重大的,违法案件拟对当事人做出1万元以上赔偿处理的,路政大队负责人,组织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日期应是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分局主管
7、局长批准的日期。第十八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让受送达人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必须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受送人拒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送达人应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第十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该案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作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附表,载明损失路产名称、赔偿标准、损坏数量、赔偿金额,盖章后交当事人一联,另一联入卷。第二十条:路政大队及路政执法人员
8、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赔偿费后应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给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到路政大队缴纳赔款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笔录上当事人留下的电话进行催缴,告知当事人如不缴纳赔偿,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由路政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案赔补偿费收缴入帐后,调查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将该案件文书整理齐全,经内业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交内业制卷。第二十三条:公路赔(补)偿案件卷内文书包括(一) 立案报书;(二)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三) 路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四) 路政赔偿案件处理呈批表;(五) 路产赔偿明
9、细表;(六) 询问笔录;(七) 勘验笔录;(八) 现场(证据)照片;(九) 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十) 送达回证;(十一) 赔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复印件;(十三) 结案报告。当事人缴纳赔偿费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路政大队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当事人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赔偿费。但必须要先收取路产修费部分的费用。第二十四条:经行政许可审批,批准的许可事项在施工中涉及到损坏路产的,内业员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按现场勘察的路产名称、数量及赔偿标准制作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一并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十五日内缴纳赔偿费后发放施工许可证。逾期不缴纳的注销行政许可。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公路赔补偿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时应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各环节按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京交财字2000185号,按标准下发后按新标准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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