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及辖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第三条 行风建设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广泛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行风建设考核纳入政风行风评议,部门绩效考核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五条 行风建设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与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形象、办事效率、环境优美和社会监督等考核项目。(详见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简称行风建设考核标准)第六条 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行风建设考核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
2、依法行政,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依据考核标准,实事求是考核。不走过场,不打偏分,确保考核成绩的真实性。(三)注重整改提高。对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注重宣传典型。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在行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用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服务群众。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七条 行风建设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综合评议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外部评议与内部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巡查
3、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日常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科和特邀监督员采取到窗口单位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等形式,按照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由行政监察科定期汇总分析,反馈被考核单位,并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整改效果将作为定性评价和量化考核重要参照条件。第九条 专项考核主要针对政风行风评议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群众信访投诉等方面情况,由行政监察科会同信访部门对信访投诉案件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照行风建设考核标准,对局属行政科室、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行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
4、行考核验收。(一)部门自评。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各单位按照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于每年的12月15日向行政监察科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含电子版)。由行政监察科结合各单位行风建设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汇总,写出全系统自评报告,报市局行风办。(二)对口互评。年度考核以对口互评作为重要参考。局属各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及各街道、乡镇社保所依据行风建设考核标准,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交叉评价打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填写互评打分表。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局行政监察科。(三)集中评议。综合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
5、外部评议等形式。内部考核由行政监察科组织特邀监督员和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会议记录、重点部门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采取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满意度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四)汇总分析。行政监察科将日常考核、部门自评、对口互评和综合评议成绩进行汇总分析,汇总结果提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 量化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20分,年终考核占80分;年终考核自评占15分,对口互评占15分,特邀监督员考核占20分,现场检查和外部评议各占15分。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分为优秀、合格、
6、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三条 按照行风建设考核标准中规定的考核项目,在检查中每发现一个问题,将扣除该项目基本得分的20%,考核中同一问题发现三次(含)以上,扣除该项目基本得分。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一)行风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区级(含区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二)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三)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
7、、法规、规章,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二)因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恶劣影响事件的;(三)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不核实,不处理;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第十六条 行风建设考核结果将作为“优质服务窗口”推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直接纳入“优质服务窗口”推荐范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与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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