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 公司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的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2、,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 履职待遇第六条 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既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又降低公务用车成本。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6万元以内;其他负责人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24万元以内。目前已配备的超出配备标准范围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应继续使用。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不得为其配备或使用公务用车。第九条
3、 公司对公务用车使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实际发生费用不得超过预算范围和限额标准。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公司须加强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二条 公司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须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固定、相对固定、统一调度)后,不得再为其发放交通补贴。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使用范
4、围和使用程序按照总经理办公室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公务用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本企业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集团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不得长
5、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
6、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第三章 业务支出第二十四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优先安排在企业内部餐厅或定点(合同)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宴请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
7、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根据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的重要程度按人均标准在200-50元间分档确定宴请标准。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8、接待对象人数的50%。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公司计划部门编制预算,由行政办公部门组织安排。外事招待工作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公司应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生成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确定公务出行交通工具、住宿标
9、准。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出,因公务需要乘坐飞机,一般不乘坐公务舱,提倡乘坐经济舱;乘坐火车可选择软卧、一等座等席位;乘坐轮船可选择一等舱席位。住宿费可凭票据报销,原则上不允许住套房,住宿费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天60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天5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400元(地区划分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公司在出差地设有办事机构或者有定点饭店的,企业负责人应尽量在办事处或者定点饭店住宿。参加有关会议可按会议安排入住宾馆。如出差地有单位接待,不能领取差旅补助费。原则上不得乘坐民航、私人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第三十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公司
10、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外交部及集团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
11、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企业负责人通信费年度预算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0.6万元。分管海外工作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通信费可适当上浮,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 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
12、监督。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二)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
13、业经营收入、利润总额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等。(三)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手册。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公司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除按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二)为企业负责
14、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15、、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本公司、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本公司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年末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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