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
2、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10、铁路站场用地;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工矿仓储用地1、工业用地:工业
3、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6、农用地。M、W、T1(铁路线路用地)、T2、T3、T4、T5、G、E2、E3、E4、E
4、5、E7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共大类、中类、小类。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5、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6、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
7、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
8、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
9、地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10、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11、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12、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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