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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二、救助原则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救助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指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连州市户籍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

2、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三)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四)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五)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不

3、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六)超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及留院观察的费用;正常或病理分娩的医药费;镶牙、整容、美容、变性等费用;陪人费、护工费、膳食费及其他生活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费用;出院后半年内未办理报销手续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治疗终结半年内提出救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四、救助方式第七条保障性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4、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支付。第八条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救助和多发病、常见病住院救助。基本医疗救助的对象是第四条的(一)类对象。第九条大病医疗救助。(一)住院:大病医疗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肾衰竭)、戈谢病、重残儿童、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重型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度烧伤、重度精神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瘫痪、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主动脉手术及其它重大疾病。(二)城乡低保救助对象门诊: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骨髓移移植

5、术后抗排斥、尿毒症、肝脏移植术后中抗排斥、糖尿病、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症、重型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特殊病种尿毒症患者(含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门诊血液透析救助。五、救助标准第十条全额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一)连州市范围内就医:在城乡医保(同时必须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

6、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予以全额救助。(二)异地就医:在连州市以外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予以全额救助。第十一条限额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救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另门诊定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报销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

7、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门诊和住院负担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70%救助。(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1、已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住院半年内票据负担超过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5万40%+(个人实际自负费用-5万)70%。若救助金额超过下列第(四

8、)款规定上限的按上限执行。2、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负担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出院半年内票据可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3、第九条(三)类对象血液透析救助,凭连州市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收费有效票据每次血液透析费用救助100元,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三)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家庭共同财产为刚需性住房及无汽车。其个人单次住院自负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出院半年内票据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

9、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可按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五)特例救助,特例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济特别困难;(2)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3)已尽力出资治疗,一年内,同一病种住院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已达到30万元以上;(4)无能力再筹交医疗费用,需要政府

10、救助。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由个人向该医院提出申请,该医院审核后,根据患者治疗情况,提出可行性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预算计划,并经患者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连州市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连州市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准,拟定救助方案,报连州市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批准后,实施特例救助,但特例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第十二条以上各项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应随着广东省、清远市政策的调整而作出相应调整。六、救助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向医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低保

11、证、当地民政部门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孤儿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疾病诊断书、及相关医院的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历资料;(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六)第四条(四)、(五)类对象还需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有关部门及社会资助情况的材料;(七)已用于第一次报销用途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原报销单位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八)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应发工资详细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九)市民政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评议。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对

12、象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连州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社区)主任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人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镇(乡)政府审核。第十五条审核。(一)镇(乡)政府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材料和连州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社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由镇(乡)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市民政局。(二)连州市民政局负责整理及复核乡镇报送材料并随机抽样入户核查。(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申请人所患疑难病种进行鉴定,其是否

13、属于重特大疾病。(四)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审批。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各镇(乡)民政办。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发放。各镇(乡)民政办在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化发放至相关救助对象账户。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镇(乡)民政办理领取手续。七、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一)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二)市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三)每年从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的资金;(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第十九条救助资金管理原则。(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二)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第二十条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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