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 云南金英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一、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甲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二、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
2、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三、业务范围: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3、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4、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四、代理记帐收费: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 元帐簿费。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合同终止: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乙方:云南金英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