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注: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修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项 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中资企业:1.外经部门颁发的
2、进口单位资格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外资企业: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返回“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
3、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1.“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2.“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返回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
4、5条的通知。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2.进口合同;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4.经银行核对蜜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5%(含15%)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案;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除外)。2003.4.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
5、号)1.进口合同;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1.该项备案取消,由银行直接办理。2. 进口单位在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付汇性质”栏内填写为“正常付汇”。3.外汇局核销时,核销时,进口付汇数据中备案表号一律输入“999999”。原规定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8.关于修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三条的通知;9.关于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五条的通知;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
6、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账户:(2)异地的现汇账户使用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2)托收:托收通知书;(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
7、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4.对已审核
8、的报关单须在网上核注、结案,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备查;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号、币种、金额。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付汇地外汇局须通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对方式鉴别、确认备案表的真伪。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6.关于修改第五条的通知。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3.进口、出口合同;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为进口
9、方的信用证金额;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1.进出口合同;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主要法律依据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3.进口合同;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此类备案;3.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1.结汇、售汇及付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