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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技巧以事实证据为靶心提升高利转贷罪的辩护策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被告人李某甲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关于高利转贷罪的两笔事实,一笔是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帮助其亲属李某乙以自家糖酒公司的名义到当地银行办理三千万元贷款手续,后该款出借给当地某区财政局。李某乙从中获利二百六十万三千五百零一元七角七分。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帮助李某乙以其糖酒公司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了二千五百万贷款手续,李某乙又将该款出借给某区财政局二千万元。李某甲帮助李某乙到该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收取借款利息。李某乙从中获利一千二百三十六万九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八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

2、两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经过二审判决,关于高利转贷罪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刑六百万元,相对一审判决,二审减少了刑期一年,罚金刑减少了九百万元。众所周知,金融是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快速推进,加上金融立法的不完善,金融机构监管的不到位,金融领域中的各种犯罪呈高发态势,金融犯罪也因此成为律师辩护的常见领域。高利转贷罪是金融犯罪中的常见罪名,结合近期刚办结的一起高利转贷案件,谈谈在承办高利转贷案件过程中的一点辩护心得和体会。第一部分 事实部分的辩护思路对于高利转贷罪的事实部分辩护应当将重心放在攻克两大壁垒上,一个是高利转贷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要点,即罪与非

3、罪的问题;另一个是高利转贷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上,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两大壁垒攻克了,才能让我们的辩护方向和思路豁然开朗。一、通过梳理犯罪构成要件来找准辩护的切入点刑法第175条对高利转贷罪明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

4、理法规的规定,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从客体方面来看,律师辩护时要重点关注被告人实施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了以上提到的两个客体,如果没有侵犯到相关客体,当然也就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在这起案件第一笔事实中,被告人李某甲虽然提供了公司印鉴、手续给亲属李某乙去银行办理贷款,但申请贷款之后转借给第三方,都是李某乙在操作,对转贷一事,李某甲并不知情。辩护人据此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二)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套取信贷资金,

5、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也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必须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格外关注的以下几个重点,这也是本罪辩护点的“富矿区”: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高利转贷罪成立的要件首先表现为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申请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必须符合贷款条件,且应尽到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了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

6、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认为,本罪中“套取”的行为不能单纯理解为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行为,重点应当是行为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贷款、用于转贷他人牟利。也就是说,仅有套取行为,没有转贷牟利行为,是不构成本罪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发生了转贷行为,但未牟利的也是不够罪的。2.关于“高利转贷”中的“高利”的判断标准目前,刑法未对“高利”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观点认为,在确定高利的标

7、准时,可参照该司法解释进行。另一种观点是,认定“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倾向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虽然对“高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即使高利转贷罪中“高利”不能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标准,也应当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标准,只有在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的情况下,才可视为高利转贷罪,反之,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仅仅有套取信贷资金后的转贷行为,但其转贷利率并非属于“高利”,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从是否是“高

8、利”着手,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辩护角度。如果行为人无偿出借给他人或者低于自己向银行贷款的利率、甚至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样出借给他人,只要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不属于“高利”,那么就不应当构成本罪。本案中涉及到的一笔三千万的贷款,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一份借款单位出具的情款说明,说明写到“该借款由2011年12月15日偿还叁仟万元(3000万元),2011年12月16日支付某糖酒商行利息371.22万元,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为年息371.22万元”。这份说明的关键点在于,这笔贷款被转借给第三方时,支付的利息和银行贷款利率一致,那么这就不属于“高利”,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本人也以此为辩点提交了相关

9、的辩护意见。(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相关规定,本罪主体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

10、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那么主体是否适格也是我们辩护的一个思路。(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牟利。举个例子,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也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不以牟利为目的,将贷款转借给他人,这一行为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实践中,主观意图虽很难判断,但办案机关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中,高利转贷罪涉及两笔事实,第一笔三千万贷款的事

11、实,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有以上两个主观故意,除了提供给亲属李某乙公司的印鉴等,未实施其他行为,因此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李某甲没有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综上,我们通过梳理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中存疑的点进行分析判断,以寻找有用的辩护要点,拟定完善的辩护策略。二、高利转贷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区分事实部分的辩护还有另外一方面,即准确把握高利转贷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的此罪与彼罪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也会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辩护思路。下面将高利转贷罪与几个常见罪名予以区分:(一)高利转贷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表现中,有一种情形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12、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这容易与高利转贷罪混淆。两者的差别在于,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尽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法,但是在套取后行为人就获得了对该资金的支配权,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自始自终没有获得对资金的支配权。高利转贷罪侵害的是国家对信贷资金发放及其贷款利率管理秩序,挪用资金罪则是侵害了单位财产所有权。(二)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贷款诈骗罪是对贷款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占有贷款,实施占有贷款的行为;高利转贷罪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没有侵占贷

13、款不还的主观意图,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在实践中,挪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容易与高利转贷罪产生混淆,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目的在于,可以让辩护人准确把握涉案行为的定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往轻罪、无罪方向展开辩护。第二部分 证据方面的辩护思路由于每一个案子的证据情况都不尽相同,我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在代理的这起高利转贷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辩护思路: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将本案现有的录像调取并逐一观看,查找出诸多非法证据情况,经过近两个月的反复查看,辩护人将录像情况整理成完备的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也是辩护的一个重要思路。当然这一点要根据每个案件的

14、具体情况予以提出。二、从本案中的书证中查找问题,找出辩点高利转贷罪中肯定会涉及到银行及借款单位出具的相关书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这些文件非常重要,辩护人应从中仔细查找辩点:比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报告中关于高利转贷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数字是否正确,银行及借款单位出具的材料是否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高利转贷行为,是否转贷牟利等等。一份份看似枯燥的书证文件,其中暗藏很多可为辩护所用的点。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反复揣摩案卷材料,发现了书证中的如下辩点:1.本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计算方法不科学、数额不准确,客观真实性存疑。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将借款方归还借款支付的利息与李某甲的糖酒公司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做一个简单的相减,将得出数字确定为高利转贷的收益,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借款期限、以及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诸多因素,将二者做简单的相减,无法得出准确的数额。2.另外辩护人也发现该报告出现了明显的书写错误,非常不严谨,令人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产生怀疑。3.在借款方某区财政局提供的情款说明当中,我们发现3000万的借款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的,这是一份强有力的证据。该份证据证明了这笔3000万的贷款不属于“高利”,那么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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